巡回審理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的方式之一,其巡回收案、庭前調解、就地開庭,方便了群眾訴訟,減輕了當事人“訴累”,及時化解了大量矛盾糾紛,深受人民群眾歡迎。但在實踐中,巡回審理面臨著一系列問題和困難,迫切需要規范和解決。

一、巡回審理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對巡回審判的規定過于原則。《民事訴訟法》對巡回審理的規定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強,對于必須適用、可以適用、不得適用巡回審理的案件及巡回審理的規則都沒有規定,造成人民法院對巡回審判的運用隨意性較大。

(二)巡回審理使訴訟案件數量激增。巡回審理一方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另一方面也將部分本可通過社會調解、自動和解等方式解決的矛盾糾紛推到了法院,使法院的訴訟案件激增,進一步增加了法院“案多人少”的困難。

(三)部分當事人對巡回審理持抵制情緒。部分當事人巡回審理持抵制情緒,他們認為將法庭開到自家門口是一種“不吉利”、“不光彩”的事,部分人擔心在當地開庭審理會影響自己的聲譽,而寧愿選擇在人民法院或法庭開庭。

(四)巡回審理的秩序難以維持。巡回審理點往往設立在邊遠的村頭田間,審判物質擺設較為簡陋,因此少了司法應有的莊嚴,審判秩序較為混亂;巡回審理時旁聽的群眾較多,且各種關系復雜,當事人的情緒易受外界影響,加大法官協調化解糾紛的難度;由于巡回審理辦案人數及物質裝備的不足,如遇突發事件,難以及時解決。

二、巡回審理的建議和對策

(一)完善巡回審理工作機制。細化和完善巡回審理的具體工作規則,建立一套自上而下規范可行的巡回審理制度,對巡回審理的條件、案件范圍、方式、巡回審理點的設立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便于法官在審判實踐中的操作。

(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引入“私法自治”原則,讓當事人享有選擇權,人民法院對于是否實行巡回審理以及巡回審理的時間、巡回審理點的選擇等,應當充分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愿。

(三)在巡回審理中引入速裁機制。增強巡回審理的效率意識,引入速裁機制,做到巡回辦案、即調即審,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四)做好巡回審理的準備和延伸工作。在巡回審理審理前,通過提前預約、提前組織、充分準備,讓當事人依規定參加巡回審理,讓人民群眾有秩序地參與旁聽,同時也利于處置一些諸如離婚案件搶人、當事人哄鬧法庭等突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