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鎮江新區某企業的兩名員工張某、唐某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依法對兩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期1年、拘役4個月緩期5個月執行的刑事處罰。

被告人張某、唐某分別系新區某合資企業技術質量部負責人和計劃科物料組負責人,負責企業對外產品質量、安排計劃以及業務單位物品檢驗的職責。2005年至2008年春節期間,兩被告人分別收受業務單位某物流公司負責人所送的現金、禮物,張某涉案金額合計3萬余元,唐某涉案金額合計15萬元。案發后,被告人均積極退賠了贓款,自愿認罪。刑事法官根據兩被告人的認罪、悔罪態度予以從輕處罰,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介紹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達5000元就已經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標準,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63條第1款的規定,應以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