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望權法律問題淺析
作者:鄒山中 發布時間:2008-09-09 瀏覽次數:1487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
探望權具有幾個特征
一、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二、探望權的行使有賴于另一方的配合。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三、如不履行協助配合義務要承擔法律責任。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
探望權在現實中因為種種原因,經常受到干擾,無法得到很好地履行。比如一方不及時支付撫養費或不接收撫養費而拒絕對方探望子女。因此,要求人民法院對探望權作出妥善的安排。
一、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學習生活、減少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為原則,明確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地點、次數、交接辦法等;
二、要強化探望權的法律保護。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有關探望權的判決或調解的,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責令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履行協助義務,并可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或者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裁定由要求探望的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一段時間,或者由要求探望的一方起訴請求變更撫養。
三、依法保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探望子女的一方有嚴重精神病或烈性傳染病、或侮辱、打罵、虐待子女、道德品質特別惡劣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人民法院應從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證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依法中止探望權。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探望權的判決后,原探望權人不得再會見子女。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人民法院認為其行為不會再不利于子女身體健康的,應當恢復其探望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