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訴訟法實施以來,行政案件一直保持較高的上訴率,行政案件的高上訴率已成為不少法院及行政法官的心病。最近,筆者對某基層法院近三年行政案件的上訴情況進行了統計,結果發現該院三年行政案件的平均上訴率為22.87%,最高年份的上訴率接近30%,遠遠高于該院同期民事案件的上訴率。

通過分析,筆者認為,造成行政案件上訴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行政訴訟當事人和糾紛的特殊性決定了行政案件上訴率要高于較其他類型的案件。行政案件解決的是“官”與“民”之間的糾紛,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民”之所以將“官”訴至法院,其原因往往是不得已而為之,不少糾紛已經過多個部門、多次處理或協調而未果,一旦法院判決“民”敗訴,“民”一時無法接受,大多提起上訴。

二是有些當事人無理纏訟,是導致行政案件上訴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有的行政案件的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了達到個人目的,反復變著花樣狀告行政機關,而由于不懂法、不會告,法院大多判決其敗訴或裁定駁回其起訴,在個人目的得不到滿足的情況下,這類案件當事人幾乎必上訴。

三是少數案件由于承辦法官或合議庭自身原因導致當事人上訴。有的案件由于承辦人或合議庭協調和化解矛盾的能力不夠強,不認真過細地做當事人的工作,導致撤訴率低,判決率偏高,增加了當事人上訴的機率;不少審判人員對判決的案件在判決前與敗訴當事人溝通不夠,沒有做必要的法律釋明工作,導致敗訴方不能服判息訟。

四是少數行政裁判文書說理不到位,不能使當事人心悅誠服。有些行政案件的裁判文書查明的事實敘述太簡單,特別是說理不充分、不透徹,判決后直接導致當事人不服上訴。

五是對不應受理而受理的案件裁定駁回起訴,增加了上訴案件的數量。行政案件收案范圍不明確、不具體,導致一些不符合受案條件的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導致案件被駁回起訴,這是上訴案件增多的又一渠道。

六是行政判決方式的局限性也或多或少增加了上訴案件的數量。現行行政案件的判決的方式有維持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履行判決案等,而大多數判決方式的結果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紛爭,而原告一方要求偏高,一旦訴訟目的未完全達到,往往會提出上訴。

七是一審行政案件案件受理和上訴費用偏低也是當前行政案件上訴率偏高的原因之一。目前,一審行政案件收費50元,上訴費也是50元,案件進入法院的收費門檻過低,案件較大幅度地涌入法院,一審判決后,只需繳50元就可以上訴,有些當事人明知上訴無理,大多抱著試試看的心理提起上訴。

為減少行政案件上訴數量,有效壓降行政案件上訴率,筆者認為當前應努力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構建行政糾紛訴前協調的行政機制。人民法院應協調地方政府做好行政糾紛訴前協調工作,努力構建縣(市)、鄉(鎮)、村(居)三級協調網絡,做到上下聯動、整體推進,力爭將行政糾紛化解在基層。行政案件在審理過程中,法院應加強與地方政府、信訪接待和政府法制等部門的構通和聯系,努力發揮基層組織及人民調解員的作用。

二、牢固樹立公正執法的理念,不斷提高審判人員審判業務水平。人民法院應正確處理好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與公正執法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之間的關系,正確處理好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的關系。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依法應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在做好各方面工作的同時,理直氣壯地作出有利于行政訴訟原告的判決。同時,行政審判人員要加強行政審判業務知識和審判業務技能的學習,不斷更新審判理念,講究協調藝術,認真撰寫好每一份行政裁判文書,真正把訟爭的事實說清、把判決的道理說明,使當事人勝得有理、輸得服氣。在案件下判前,要盡可能地多做當事人工作,講清判決的理由、依據,案件宣判時應當開庭進行。判決書多采用直接向當事人送達的方式,減少郵寄送達的比例。

三、進一步明確行政案件的受案標準,完善裁決方式。為降低不符合受案條件案件進入審理階段的比例,上級法院應進一步細化行政案件的受案條件,對不符合受案條件的案件立案部門應不予立案,降低因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風險。要進一步完善行政案件的裁判方式,建議撤銷“維持”這種“一錘定音”的裁判方式,擴大“顯失公正”的適用范圍。

四、完善對無理纏訟當事人的制裁方式。對那些就同一事實反復提起訴訟的案件,無論其訴訟請求是否變化、訴訟理由是否相同,法院應通知當事人不予立案受理。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應完善對無理纏訟當事人的制裁方式。

五、適當提高行政案件的收費標準。當前行政一審案件收費偏低,與法院較高的訴訟成本明顯不相一致,應予以提高。同時,為有效降低上訴率,上訴案件收費標準可適當高于一審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