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妻卵夫精型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作者:董蒙 苗盼盼 發(fā)布時間:2017-06-16 瀏覽次數(shù):2449
隨著生活節(jié)奏的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工作壓力越來越大,生活環(huán)境質量也在持續(xù)下降,許多人可能無法通過正常生殖來實現(xiàn)其生育權,而試管嬰兒技術的出現(xiàn)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同時,我國出臺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等文件都對試管嬰兒有所規(guī)定。因此,試管嬰兒技術是有其合理性及合法性依據(jù)的。那么,試管嬰兒技術到底是一門什么技術,它又帶給我們怎樣的法律問題?南京市秦淮區(qū)法院對李某及其試管嬰兒與公婆之間的房屋繼承權糾紛一案的判決,挑戰(zhàn)了法律的空白,值得探討。
試管嬰兒,又稱人工體外受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簡稱IVF),是指用人工方法將取出的精子和卵子置于含有特定營養(yǎng)液的培養(yǎng)皿中受精,然后待受精卵分裂成有4-8個細胞的早期胚胎后,再植入母體的子宮內著床、妊娠至分娩的一種生殖技術。這一生殖技術根據(jù)卵子的不同來源可以分為使用妻子的卵子進行人工體外受精(簡稱妻卵人工體外受精)和使用第三人提供的卵子進行人工體外受精(簡稱供卵人工體外受精),而這兩種情況下的生殖技術又可根據(jù)精子的不同來源分為使用丈夫的精子進行人工體外受精(簡稱夫精人工體外受精)及使用第三人提供的精子進行人工體外受精(簡稱供精人工體外受精)。
在妻卵的情況下,無論精子來源于丈夫還是第三人,出生的試管嬰兒對其生身之母都是當然的享有繼承權的,同樣,在夫精的情況下,無論卵子由妻子提供還有由第三人提供,該試管嬰兒對其生身之母的丈夫也都當然的享有繼承權。那么,由妻子提供卵子情況下出生的試管嬰兒對其生母之夫的繼承權問題如何解決?由丈夫提供精子情況下出生的試管嬰兒對其生身之母的繼承權又是怎樣?精子和卵子都由第三人提供的情況下,該試管嬰兒對其生身之母及生母之夫又享有著怎樣的繼承權?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僅對“妻卵夫精型”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進行探討。
(一)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試管嬰兒的繼承權
首先,我們應明確何為“婚姻存續(xù)期間”。根據(jù)相關解釋,夫妻關系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證時始,終于辦理離婚證明或法院起訴,作出的離婚判決生效時止,或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關系自發(fā)生該法律事實時終止;在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方不服提起上訴的,這段時間仍屬于婚姻存續(xù)期間。因此,婚姻關系的終止存在三種情形:協(xié)議離婚的情況下辦理離婚證明、訴訟離婚的情況下判決生效以及夫妻雙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其次,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婚姻可分為法律婚姻和事實婚姻,盡管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形成的事實婚姻無效,但因其在現(xiàn)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仍值得探討。
1、法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在此期間,試管嬰兒的繼承權根據(jù)丈夫態(tài)度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
(1)夫妻雙方明確同意情況下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明確同意”為何意?是否進行體外人工受精關系到夫妻雙方及所生子女的各種民事權利,因此其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第56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由此可知,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發(fā)表的載體可分為明示和默示兩種形式,明示是使用直接語匯實施的表示行為,除常見的口頭語言、文字、表情語匯外,還包括依習慣使用的特定形體語匯,如舉手招呼出租汽車。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間接表達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過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法律規(guī)定或者交易習慣允許時才被使用。
那么怎樣理解“明確同意”呢?根據(jù)我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當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并簽署知情同意書。可見,夫妻雙方的書面意思表示是進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前提條件,那么,其他情形,比如口頭表示同意或者默示是否屬于“明確同意”?筆者認為回答是肯定的,其理由如下:其一,丈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表示口頭同意或者默示的時候就應該能預見到此行為的法律后果,若其不希望此后果發(fā)生,必得明確表示出來;其二,即使丈夫在口頭表示同意或默示后又反悔的,其也可以通過不在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來避免妻卵夫精人工體外受精的進行。
綜上,在法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經(jīng)夫妻雙方明確同意的情況下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就顯而易見了,依婚生推定理論,只要該子女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孕或出生的,不管其受孕的方式是自然受孕還是人工受孕,并不影響該子女的繼承權。學術界對此沒有任何爭議,世界各國或地區(qū)對此的規(guī)定也都是一致的。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1條規(guī)定:“丈夫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孕的子女的生父。”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06條規(guī)定:“稱婚生子女者,謂有婚姻關系受胎而生子女。”我國大陸亦有類似規(guī)。
(2)妻子欺騙或隱瞞丈夫或未經(jīng)丈夫同意情況下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這種情形下的試管嬰兒同上述情形一樣與夫妻雙方都有血緣關系,但卻因不是在丈夫的同意下進行的而有所不同,若仍依婚生推定原則把其歸屬于婚生子女,似乎損害了丈夫的知情權。但是筆者認為,相對于丈夫的知情權,試管嬰兒的權利更應該受到保護。依據(jù)婚生推定理論,妻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孕或分娩而出生的子女均應認定為婚生子女,丈夫若要否認該子女非其親生,須得證明該子女與其沒有真實的血緣關系,然而事實上該子女確實與其具有血緣關系。
因此,法律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即使妻子欺騙或隱瞞丈夫或者未經(jīng)丈夫同意擅自進行妻卵夫精人工受精,該子女也理應視為婚生子女,對夫妻雙方均享有合法的繼承權,且丈夫不能否認。
2、事實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不具備形式要件的結婚而言,即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實質,且社會上一般亦承認其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而非單純的同居關系。目前,這種婚姻形態(tài)不再受法律的保護,其所生子女也不再視為婚生子女,其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不能參照婚生子女來加以規(guī)定。然而,筆者以為,此種規(guī)定對出生子女的保護是極其不利的,相對于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的維護,事實婚姻子女的利益更加需要保護,而不論其是自然生育還是人工受精,對此,某些域外立法做了很好的典范:《瑞典人工授精法》第2條規(guī)定:“只有已婚的或處于同居狀態(tài)的婦女才可以在得到夫或同居人的同意后實施人工授精,經(jīng)由此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即為婚生子女”。《澳門民法典》第1725條第1款也規(guī)定:“與一女性有事實婚姻關系之人,如曾同意其女伴使用醫(yī)學輔助生育,即被視為在該醫(yī)學輔助生育過程中受孕之孩子之父親。”
綜上,筆者認為,若該子女為在事實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孕而生,應類推適用婚生推定而推定為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對父母享有相應的繼承權。
(二) 婚姻關系終止試管嬰兒的繼承權
盡管人工生殖技術已漸趨成熟,但并非一次就有把握成功,隨著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將精液冷藏起來備用已是必然趨勢。婚姻關系的終止有兩種情形:一是離婚,包括協(xié)議離婚和訴訟離婚,二是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同時,根據(jù)受孕的時間又可分為婚姻關系終止前受孕及婚姻關系終止后受孕,針對這幾種情況,下面將一一進行討論。
1、離婚前受孕而生的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若婚姻關系的終止是離婚所致,那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jīng)懷孕、婚姻關系終止后才出生的子女,其法律地位沒有任何異議,當屬婚生子女,對其父母享有合法的繼承權,若妻子是在沒有取得丈夫同意的前提下或者是采取隱瞞、欺騙的手段,則屬于上述第二種情況,在此不予累述。
2、離婚后受孕而生的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離婚后妻子便恢復為單身婦女的身份,對于單身婦女可否接受人工受精生育子女這一問題,我國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guī)范》中規(guī)定:“禁止給不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guī)和條例規(guī)定的夫婦和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由此可見,我國是禁止單身婦女進行人工受精的,那么也就不存在離婚后受孕而生的試管嬰兒,更不存在其繼承權問題了。
3、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受孕而生的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妻子已經(jīng)懷孕,該所生子女當然屬于婚生子女,對其生身之母毫無疑問的享有繼承權,對其生母之亡夫的繼承權則比照我國繼承法關于遺腹子的規(guī)定。各國立法對此都有相似的規(guī)定,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條第2款、《法國民法典》第315條及《瑞士民法典》第225條均規(guī)定在婚姻解除后(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300天以內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
4、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受孕而生的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
此種情形下,根據(jù)丈夫生前是否具有同意妻子進行人工體外受精的意愿,可作以下具體分析:
其一,丈夫在生前有此意愿,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根據(jù)其生前意愿,利用丈夫冷藏精液進行人工授精,其所生育的子女對丈夫的遺產是否享有繼承權?此種情況下,由于丈夫生前已明確表示同意妻子使用其精子,由此進行人工體外受精所生子女由于已取得了丈夫的同意且與丈夫具有血緣關系,原則上應推定為婚生子女。但依婚生推定原則,其條件之一便是妻子的受孕行為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此,在丈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妻子因實施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不得推定為婚生子女。除此之外,因妻子的受孕行為發(fā)生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后,依據(jù)繼承同時存在原則,不得為其保留必要份額,因此使用丈夫生前儲存的精液所生的子女對生母之夫不享有繼承權,但其與丈夫又確實具有血緣關系,與婚生子女并無不同,然而與婚生子女對其生母之夫享有的繼承權卻有著天壤之別,針對這一法律難題,大多數(shù)立法例偏向禁止使用已死亡之夫保存的精液實施人工受精,以維護子女的權益及避免爭議。
其二,丈夫生前沒有表示同意,妻子在丈夫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自愿用亡夫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與其亡夫是否形成父子(女)關系?在此情形下,由于婚姻關系已經(jīng)終止,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法規(guī)的精神,禁止單身婦女進行人工受精,因此此種情況下便不存在試管嬰兒的繼承權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