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起,家住昆山周市某小區的陳先生一家遇到了煩心事,因為自家住在小區一樓,經常遭遇樓上住戶的“飛來雜物”,多次向物業投訴未果。直到2021年4月,樓上掉下的煙頭點燃了自家的防盜窗和空調外機,一怒之下將負責小區管理的蘇南某科物業公司昆山分公司起訴到了昆山法院,要求賠償財產損失5000元。

    陳先生在法庭上表示,長期以來,樓上的高空拋物可謂“五花八門”,酒瓶、鐵花架、置物架,也親眼目睹過有樓上業主邊吃橙子邊扔皮以及各種雜物,每次高空拋物都通知物業管家處理,但物業每次給的反饋僅僅是對樓上業主做倡導,最后結果也就不了了之。2021年4月,由于樓上扔煙頭導致著火,將空調外機、防盜窗及臥室玻璃燒壞,物業保安協助將火滅掉后大概10分鐘左右,現場又有煙頭扔下,物業經理僅是安排人員倡導,仍未給出調查結果。2021年5月,在原著火處又發現樓上扔的煙頭,拍給物業后再次未得到任何處理結果。2021年5月底,樓上高空拋下了一把鐵鏟,陳先生當即拍圖發給物業管家,但物業卻讓其自行報警。

    被告物業公司則認為,其已經履行了物業企業的義務,對于陳先生家空調外機著火,是因為樓上業主違法行為導致,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對小區共用部位、環境衛生、安全防范等項目進行服務與管理等是作為物業公司的基本義務。《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本案中,陳先生多次向蘇南某科物業昆山分公司反映高空拋物情況并報警處理,但均未能夠確認直接侵權人,而涉案小區在高空拋物的防范保障方面,長期處于措施失利、無力解決等境地,基本的安全防范措施無所作為,如安裝攝像頭等均未到位,致使涉案小區高空拋物現象屢屢發生,面臨較大的安全隱患。

    最終,法院根據涉案小區多年來高空拋物發生的基本事實,物業公司雖經業主多次協商溝通但遲遲未能履行安裝攝像頭等基本安全防范措施的實際情況,依法酌定蘇南某科物業昆山分公司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陳先生涉案財產損失的40%,即800元。據了解,在陳先生起訴后,物業公司已安裝了相應攝像頭,履行管理職責,防范高空拋物損害的發生。

    法官說法:小區的安全環境不僅需要業主的共同維護,同時也要求物業企業履行應有的合同義務。我國《民法典》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建筑物拋擲物品的安全保障義務,廣大物業企業應當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以及技術支持,保障全體業主利益不受侵犯,一旦履職缺位,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