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涉嫌犯污染環境罪、被告人孫秋林涉嫌犯詐騙罪一案(上海垃圾傾倒太湖西山案)在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被告人孫秋林等人與江蘇省太湖強制隔離戒毒所(以下簡稱戒毒所)簽訂綠化工程的《供土協議書》后,將供土工程轉包給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二人成立的昆山市錦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間,被告人孫秋林虛構能承攬戒毒所內宕口(采礦形成的積水坑)填埋工程的事實,騙取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建設保證金人民幣25萬元,用于個人支出。

  2016年2月,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提出要求由戒毒所出具“接收土方證明”,以便儲備土方,被告人孫秋林表示同意。3月上旬,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擬稿打印土方量為空白的接收證明,通過孫秋林獲戒毒所蓋章(戒毒所的相關責任人員另案處理)。二被告人自行在書面證明土方量的空白處填寫了“叁百萬立方”。同期,被告人孫秋林還向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推薦宕口北側的三個魚塘填埋工程,并稱可用部分建筑垃圾填埋。5月底,為便于供應商提供垃圾,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變造“接收土方證明”,在尾部通過打印、書寫方式添加“其中建筑裝潢垃圾約捌萬立方”字樣,并通過他人聯系,將兩船垃圾運抵戒毒所碼頭并堆放。6月,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得知三個魚塘無法填埋后,為賺取每噸約人民幣10元的接收垃圾費,依然通過他人聯系垃圾供應。二被告人變造的“接收土方證明”照片經微信流傳后,部分中間商主動將垃圾用船運至戒毒所碼頭。二被告人明知上述垃圾系混合生活垃圾后形成的有害物質,在未經處理的情況下直接傾倒至宕口內。至案發,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傾倒垃圾合計23336.3噸,另有8艘載有垃圾的船只因被及時查獲而未傾倒。

  案發地所在的西山島,在國務院審定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內,同時系國家地質公園。根據環境保護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評估,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傾倒的固體廢物主要成分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系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蘇州市各級政府相關部門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及彌補損失,產生費用共計人民幣850余萬元。經檢測,現場采集的11個滲濾液樣品均檢出揮發酚,且含量明顯超出標準限值。案發后,被告人王菊明、陸小弟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據了解,2013年11月,江蘇法院系統全面推行資源環保類案件“三審合一”集中審判工作,姑蘇法院被指定為蘇州市范圍內三家集中管轄法院之一,專門審理包括姑蘇區在內的蘇州市城區環境資源類刑事、民事和行政一審及行政非訴執行案件。其中,案件審理中反映最為突出的環保問題就是以鄰為壑隨意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環境罪。該院共受理環境污染罪案件32件,其中還包括徐某某等人將2702.09噸排放至京杭大運河造成環境污染損害費用3000多萬元的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實地勘驗被污染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全面了解污染程度;走訪調查受污染場地周邊的居民,了解案發時的環境狀況,傾聽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轉達被告人陸小弟家屬法律援助申請,注重保障被告人權益;制訂周密庭審方案,熟練把握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等,確保案件定性準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由于案件重大,證據較多,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未結束。

  蘇州市姑蘇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