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98,鎮江潤州法院審結了一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依法判決被告鎮江市某醫院賠償原告35000元。

200612月,患者因突發頭痛、吐詞不清半小時到鎮江市某醫院急診診治,檢查后診斷為:腦干出血、高血壓病3級,隨后進行了氣管切開術。但手術后,患者仍神志不清,經搶救無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妻子和兒女訴至潤州法院,認為患者的死亡完全系因被告的過錯所致,故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中的70%292419元。

審理中,鎮江市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原告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司法鑒定的審核意見是:醫院對患者腦干出血的診療措施符合醫學規范,其診療行為與死亡后果之間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在腦干出血的急性期搬動病人,加重病情發展,與病人轉科48小時內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承擔誘發責任。

鎮江潤州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對患者的診療行為經鎮江市醫學會和無錫中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均認為患者入病診斷明確,病情危重,預后較差,病死率極高,被告的診療過程基本符合醫療規范、常規。該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鑒于本案兩份鑒定書中指出的醫療行為中存在的病歷書寫欠規范,病情告知不充分,病情觀察欠仔細,在腦干出血的急性期搬動病人的做法等不足之處,雖與患者的疾病轉歸無直接因果關系,但可以視為醫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問題,被告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