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家住南京玄武區的六旬老漢吳某在鹽城某超市購物時,被該超市多收取3分錢,為此老漢一紙訴狀將超市告至法庭,要求超市返還隱瞞性價外收款0.03元,并增加一倍懲罰性賠償0.03元,另賠償其傷害原告對其高度信任感情撫慰金1231.5元(意為要愛315”)。

2008627,原告至鹽城某超級購物中心購買了鹽干花生,單價為每千克19.6元,經售貨員稱重后為0.274千克,并貼上售價標簽為5.4元,結賬后該超市實收金額5.4元。原告回到南京后發現花生的單價乘以重量后應該為5.3704元,也就是說鹽城這家超市隱瞞性地多收了他的0.03元。為此,愛較真的吳老漢翻閱了《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大量的法律法規后,認為該超市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吳老漢于2008811向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某超市得知消息后,立即主動與吳老漢進行了協商溝通,雙方最終在庭外達成和解。2008829,吳老漢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法庭經審查后依法準許了其撤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