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日前,昆山法院審結了適用新勞動合同法后首例勞動者以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狀告用人單位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一審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差額1292.4元。

原告肖某系被告昆山市某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員工,自200668進入公司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83月公司以其無正當理由未來上班而作出自動離職處理,原告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支付20081月至3月的工資6666元多。昆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未與原告訂立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遂作出前述判決。

目前,此案已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