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原江蘇省泗洪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董溝社區(qū)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兼居委會主任董洪海,男,54歲,別看官職不大,但貪得無厭胃口卻不小。近幾年,利用手中權力,受賄、侵占、挪用,見錢就貪,涉案金額50余萬元,最終落得被泗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可悲下場。董洪海還不服,上訴到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8月下旬被宿遷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利用職權受賄

董洪海在1986年任泗洪縣重崗鄉(xiāng)董溝村黨支部書記、后任青陽鎮(zhèn)董溝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兼居委會主任期間,由于農村經濟發(fā)展緩慢,行賄送禮很少,集體資金入不敷出,董洪海還算清白。自從任泗洪縣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董溝社區(qū)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后,隨著開發(fā)區(qū)經濟飛速發(fā)展,各項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各項工程建設接連不斷開工,為了求得董洪海在工程建設上的關照,一些開發(fā)商想方設法向董洪海扔去“糖衣炮彈”。

20045月一天,某工程承包人張某為了求得董洪海在工程發(fā)包上的“優(yōu)惠”,準備了2000元現金送到董洪海家中(也是村辦公室),董洪海稍作推辭就如數收下。這是董洪海收下的第一筆受賄款,他不但不覺得心里不安,反而有種受人器重的激動感覺。

20069月一天,工程承包人張某看到三次送些“小禮”,董洪海都收下,并從中獲得一些關照。為了更進一步讓其為自已辦事,他準備了5萬元一份大禮送到董洪海家中,董洪海看到厚厚一堆鈔票,激動的眼都紅了,稍微客氣一下就全部放進了辦公抽屜內。這是董洪海受賄最多的一筆現金。

20046月至20076月,董洪海利用任董溝社區(qū)居委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先后六次非法收受工程承包人張某人民幣64982.72元,并為其在工程承包、工程款結算等方面謀取利益。案發(fā)后,董洪海對此供認不諱,還算態(tài)度老實。

利用職務侵占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fā)展,農村集體資金逐年有所節(jié)余,對這些資金到底如何支出?直接考驗著管理這些資金農村干部的品德。董洪海在這方面是個失敗者。

20064月,在兌現2005年度招商引資考核獎時,董洪海在巳經從鎮(zhèn)領取獎金后,又未經集體研究和上級領導同意,擅自從社區(qū)集體資金中領取1.1萬作為招商引資獎金占為己有。另外,從20028月至2004年間,董洪海利用職務上的權利,從社區(qū)集體資金中超出標準領取工資、獎金4315.5元人民幣。

據法院判決書認定,20028月至20076月,董洪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報冒領的手段,將董溝社區(qū)集體資金15415.5元人民幣非法占為已有。

案發(fā)后,董洪海辯稱從社區(qū)領取1.1萬,是為了解決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巳開支的不好報銷的費用,是經過鎮(zhèn)領導同意領取的,但無證據證實,法院沒有其采納辯護意見。

非法挪用資金

20021130,董洪海從泗洪縣建設局領取董溝社區(qū)辦公用房拆遷補償款119956.60元人民幣不入帳,用于個人使用、建廠房等。之后,董洪海先后于20036月、2004年、20075月分別支付董溝社區(qū)干部工作加班就餐費計28113元人民幣、補發(fā)干部工資、獎金及福利費等計41287元人民幣、購買“寶來”牌轎車5萬元人民幣,并于20076月將上述三筆支出入社區(qū)賬,沖抵上述被其挪用的補償款計11.94萬元人民幣后,董洪海手中尚有拆遷補償款556.6元人民幣。

20068月,董溝社區(qū)以每年3.5萬元人民幣的價格將集體所有的位于青陽鎮(zhèn)工業(yè)園區(qū)內的廠房出租給王某經營泗洪縣金龍漁網廠。20071010,董洪海向王某融資獲取利息,并以出資21.5萬元、王某出具25萬元借條的形式收取王某租用董溝社區(qū)廠房租金3.5萬元人民幣不入帳,用于個人進行營利活動。

非法挪用公款

董洪海視集體資金為自己資金一樣,不僅自己隨便侵占挪用,還隨意借給他人使用。

20067月至20069月,董洪海將社區(qū)領取的集體被征用土地補償款計245674.58元人民幣不入賬,安排該社區(qū)居委會婦女主任保管。從2006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董洪海先后四次從婦女主任手中挪用集體土地補償款計14萬元人民幣,用于自己建廠房辦廠等。20069月,董洪海為獲取利息,將婦女主任保管的社區(qū)集體土地補償款5萬元人民幣,借給許某某用于經營水產品,收取利息裝進自己口袋。20075月,董洪海將婦女主任保管的社區(qū)集體土地補償款2萬元人民幣,借給孫某作為辦廠周轉金。

據法院判決書認定,從2006年下半年至20077月份,董洪海先后8次從婦女主任手中挪用公款計人民幣24萬元,用于自己及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案發(fā)前所挪用的公款均已歸還。

經群眾舉報,200712月董洪海被逮捕,20085月被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向泗洪法院提起公訴。泗洪法院一審后認為,被告人董洪海在任泗洪縣經濟開發(fā)區(qū)董溝社區(qū)居委會黨支部書記兼居委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采用虛報冒領的手段侵占集體資金,數額較大;挪用集體資金用于個人和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挪用集體土地征用補償費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董洪海一人犯數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董洪海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相關法律,今年6月泗洪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董洪海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董洪海被追回的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職務侵占所得,返還董溝社區(qū)居委會。

 

法官點評:董洪海作為一名農村基層組織干部,違法犯罪固然自身原因是主要的,但也客觀暴露出農村集體組織財務管理上的漏洞。農村財務管理制度改革后,實行村財務由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一管理,村、社區(qū)等不設會計,這樣一來,農村集體組織的一些收入是否入帳,缺乏嚴格的監(jiān)管。支出更是難以實施有效監(jiān)督。董洪海把集體資金40多萬元,放在一個自己控制得住的人手里,等于放在自己身上,隨心所欲支出,使董洪海在犯罪的道路上欲罷不能。但愿此案能給有關方面以警示,研究和加強新時期農村財務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更多的“王洪?!?、“張洪海”違法,推動新農村建設更快更好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