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證人作偽證現象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劉法成 發布時間:2008-09-03 瀏覽次數:1803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越來越多的證人自愿出庭作證,這反映了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和社會的進步。但與此同時,證人出庭作偽證現象也顯快速增長趨勢,這在基層法院審理的離婚、債權債務、侵權糾紛案件中表現得尤為突出,許多本來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因證人作偽征而成為疑難復雜案件,有的甚至造成錯案的發生,此情況增加了法官庭審認定證據的難度,嚴重干擾了司法秩序,亟待引起重視。
一、證人作偽證現象增多的原因
1、社會誠信體系不完善。
我國市場經濟尚不完善,一方面人們法治觀念仍然較差,另一方面傳統觀念受到利益至上信條的沖擊,人們的誠信意識普遍淡化,而我國誠信體系尚不完善,失信行為很少受到應有的制裁,證人因作偽證所付出的代價低廉。
2、司法行為不規范。
部分法官重實體輕程序,訴訟活動未能完全按庭審規則規定的程序與儀式進行,有的甚至有在法庭上隨意抽煙喝水等違紀行為;一些法院為接近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搞一些諸如圓桌審判等特色審判活動,其雖然有積極意義,但卻容易損害訴訟程序的嚴肅性與權威性。程序的弱化直接使得法庭氣氛本應有的抑制偽證的作用大打折扣。
3、律師、法律工作者執業行為不規范
一些律師、法律工作者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在執業過程中為替當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教唆證人作偽證,而因為取證的困難,律師、法律工作者較少因教唆當事人作偽證而受到應有的法律、紀律制裁。
4、偽證懲罰機制不健全。
現行法律對民事訴訟中證人偽證行為處罰規定的較為原則,缺少可操作性。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中對作偽證的行為未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訴訟法雖然對偽證行為規定了制裁措施,但卻將罰款與拘留視為強制措施而未作為一種法律責任,經濟處罰力度不夠、沒有規定單位作偽證時對單位的處罰。
二、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社會誠信體系。
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強誠信意識宣傳,培養人們的誠信意識;通過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等途徑,建立社會信用平臺,使誠信實實在在影響和制約人們的生活,形成全社會良好的誠信氛圍,從而使人們由不敢做偽證到自覺抵制偽證行為。
2、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
正當的程序與規范的儀式能使行為主體對程序所造成的某種心理狀態的無意識的服從。民事審判要象刑事審判一樣重視庭審儀式、程序、法庭氣氛的重要作用,庭審時應嚴格按照庭審規則進行,注意庭審的嚴肅性,這對于抑制偽證具有重要意義。
3、嚴懲教唆證人作偽證行為。
建立律師、法律工作者執業評價制度,嚴懲律師、法律工作者慫恿證人作偽證行為,加大他們的失信成本,從而使其不敢、不想也不愿慫恿證人作偽證。
4、建立嚴厲的偽證懲罰執行制度。
明確規定偽證、妨害作證的主體、范圍、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種類、大小,讓制裁有章可循;建立嚴厲的偽證懲罰執行制度,加大制裁力度,增設刑事責任,嚴厲的處罰有助于抑制和減少偽證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