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小王在與男友景某約會的過程中投河身亡。景某說女友是自殺的,而小王的父母卻說女兒是遭到景某的訓斥、羞辱而導致溺水身亡的。究竟哪一方所講的才是正確的?溺水身亡的背后又有著怎樣的故事?小王死亡的責任究竟該由誰來承擔?這直接關系到小王的死亡賠償問題。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此案后,小王的父母對判決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827,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由景某向小王的父母賠償94000元。

一、少女輕生責任誰來承擔?

200812,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小王父母與景某人身權糾紛一案。小王的父母在訴狀中稱,女兒小王與景某相識后,在景某的不斷糾纏下與景某建立了戀愛關系。20071016,景某電話邀請小王出去約會,兩人在獅山大橋會面。期間小王遭到景某的訓斥、羞辱,導致小王溺水身亡。景某在女兒溺水時既沒有施救,也沒有立即報案,而是逃離了現場。后小王的尸體在無錫水域被發現。事發后的第二天景某書面表示愿意承擔責任,并自愿作出10萬元賠償,但賠償數額與實際損失相差懸殊。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景某賠償喪葬費、存尸費、死亡賠償金、處理喪事人員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566701元。

而在法庭上景某卻對此矢口否認,其稱小王是自己投河而死的,不是由他造成的,因此他不應承擔責任;他書寫的自愿承擔責任書系受小王親屬的脅迫簽訂,并不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責任書是他單方面的意思,他沒有法定的賠償義務和責任,可以反悔。因此要求法院駁回小王父母訴訟請求。在訴訟中,景某已支付小王父母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小王死亡時雖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但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當預見到自己跳河行為所產生的后果,由此導致其死亡的責任在于自身,應由其自行承擔責任。但景某鑒于與死者系戀人關系,其在事后向二原告出具的自愿承擔責任書系真實意思表示,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景某應按照承諾向二原告履行給付義務,扣除其已支付的6000元,仍應支付94000元。而小王的父母認為死者系遭到訓斥、羞辱而跳河的意見,由于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此不予認定。景某與小王說話發生爭執與小王跳河死亡之間無法律上必然的因果關系。

二、還原現場澄清是非對錯

既然小王的死與景某沒有關系,那么景某為什么又要簽訂這份自愿賠償協議呢?兩人出去約會時究竟發生了怎樣的矛盾而導致小王要投河呢?小王的父母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遂即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結合當時當事人的陳述、證人的證言等證據,基本上還原了當時的場景。原來小王是安徽人,一家人都到了蘇州打工。在一家超市打工的小王認識了年輕的景某,兩個人隨即建立了戀愛關系。事發的前一天晚上景某打電話要小王出去約會,第二天兩人來到獅山大橋西南的公園里談事。因為小王的哥哥因為打人被拘留了,而她家境比較貧窮,無法籌錢對其進行保釋。她希望景某能和他訂婚,并給她家5萬元禮金。這樣她家就能拿這些錢把哥哥保出來。但是景某卻有自己不同的想法,因為他們認識還不到一年,認識的時間還短,第二他自己也剛踏上社會沒有錢,這些錢要父母來出,但是父母希望他能找個蘇州本地人做老婆,不希望他和小王來往。因此要家人拿錢出來幾乎不可能。小王說如果景某不娶她,她也就只能回家相親找個人嫁了,這樣就有錢救她哥哥了。

景某這時心煩氣躁,就對小王說實在不行兩個人就分手吧。聞聽景某此言,小王哭了,說她家沒有錢,只能用這個辦法了。景某直截了當的對小王說:“反正我也沒有錢給你,也不可能與你訂婚,這樣兩人還是分手算了!”

飽受壓力的小王十分的傷心,她知道自己和家人如此的做法有欠妥當,但是也是迫于無奈,沒想到景某如此的絕情,便流下了傷心的眼淚。便狠狠心說道:“分手就分手!”

正當景某推著電瓶車準備離開時,小王卻撲通一下跳進了大運河里。景某當場就嚇暈了。他立馬跑到河邊去,但是由于自己不會游泳,他也不敢跳入河中救人。這時旁邊的目擊證人先生看到后也趕了過來,要景某下去救人,景某說自己不會水,但還是硬著頭皮下水摸了一會兒。然而此時小王已經不見了蹤影。先生立即叫來自己的朋友幫忙,朋友下水后,景某就上岸騎著電瓶車走了。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小王在面臨無力幫助家人和男友借機提出分手的雙重壓力下無法解脫,選擇了跳河。由于景某不會游泳,不能有效施救,且該水域河寬水急,又是水上交通大動脈,過往的船只繁多,小王未能被救起。小王在面臨壓力和煩惱之時,出于情誼和道義,景某應當給予安慰、提供幫助;但根據能力和意愿,拒絕幫助并不負擔法律上的責任。現有證據表明小王當事面臨無力幫助家人籌款和男友借機提出分手之雙重壓力,在道義上景某有落井下石之嫌。然而由于景某不會游泳,無力施救,小王跳河應屬于自我選擇的結果,小王因自身原因導致死亡,應自負其責。景某所寫的責任書是基于雙方曾經的戀愛關系而對小王的家人做出的承諾,應與支付。因此二審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婚姻是不可以用金錢拿來做交換的一筆生意,即使這樣的婚姻成了事實,但也會給今后的生活帶來陰影。本案中,小王與景某都沒有成年,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但小王卻背負著為哥哥籌集款項進行保釋的包袱,在這樣的情況下,景某沒有工作,憑借自己的能力也無法幫助小王。在困難面前景某選擇了退宿,又在此時提出了與小王分手的決定,這更增加了小王內心的壓力。小王沒有經過理智的思考,在壓力面前選擇了輕生,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