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至上”指導思想,明確指出“黨的事業至上”,并將其置于首位,這在人民法院指導思想上還是第一次。中國共產黨是我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斷發展與進步的重要政治保證。然而,受一些非馬克思主義錯誤政治觀點、法學觀點、司法觀點的干擾和影響,有些人將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對立起來,混淆二者之間的關系,從而導致司法理念模糊,執法思想混亂。因此,正確理解和準確把握黨的絕對領導與依法獨立審判之間的關系意義重大。

一、正確理解黨的絕對領導

堅持共產黨的領導是寫進《憲法》序言的四項基本原則之一,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但“黨的領導”這一概念有著極為豐富的內涵,片面地理解黨的領導,黨的領導看著是地方黨委的領導或某位書記的領導,實際上是把黨的領導庸俗化,歪曲了黨的領導。按照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關于黨的學說原理,黨的領導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黨的領導是總體的領導;二、黨的領導是多層次的領導;三、黨的領導就是服務。

所謂“總體領導”,就是宏觀的原則和方向的領導。列寧在批評前蘇聯共產黨內有關錯誤做法時指出:“黨的任務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而不是象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經常的、往往是對細節的干涉。”《中國共產黨章程》也明確規定:“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其次,黨的核心領導地位決定了黨必然是總體的領導。再次,黨的領導最重要、最根本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使人民充分地享受和行使國家權力。保障不是取代,而應該是支持、維護;是提供充分必要的條件和服務,把握總的方向和原則。具體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還得由人民來行使,不然,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就會形同虛設。

所謂“多層次領導”是指黨的領導是通過各級組織機構來實施的。黨中央是全黨的最高領導機關,代表中國共產黨,是全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對全國各條戰線進行全面領導;地方黨組織則是黨的執行機關,主要作用是結合本地區實際執行中央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從政治、思想、組織三方面進行具體領導;基層黨組織是黨的組織基礎,其領導作用是團結、帶領生產、工作第一線的黨員和群眾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保障黨的各項路線、方針和政策落到實處。

所謂“服務”包括為經濟建設服務和為人民服務,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什么是領導?領導就是服務。”從根本上揭示了黨的領導的本質內容。

正確理解黨的領導,必須堅持科學、嚴謹的態度。“黨的領導”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而是有其科學的內涵。然而,在現實當中,有人往往把黨的領導與地方黨委的領導完全等同起來。事實上,地方黨委的領導并不完全等同于黨的領導。由黨向國家權力機關推薦而當選為國家政權機關領導人員的黨員干部,與國家政權機關中的黨組和黨委所構成的執政黨,是在國家政務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維護和實現黨的領導的主要力量和領導體制,其在各級國家政權機關中“執政”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按照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系統劃分,依法接受中央的領導和上級黨政的領導。而地方各級黨委的基本職責,是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會的決議、領導本地方的黨務工作、定期向上級黨委報告工作,還要保證和監督在同級國家政權機關中“執政”的黨組織和黨員干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因此,不能把黨的領導和地方黨委的領導混為一談。

二、準確把握依法獨立審判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在《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中都予以確認。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有以下四種含義:一是審判權為國家專有的基本權力之一,是國家權力,只能由國家專設的機關即審判機關行使,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團體和個人均無權行使該項權力;二是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在法定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不得違法行使;三是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時,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干涉;四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指的是各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權,而不是指法官個人獨立行使審判職權,審判權絕不是個人特權。以上四點是一個完整的體系,片面強調或忽視其中一部分都是不正確的。

準確把握依法獨立審判,要在思想上明確以下幾點:一是獨立審判不能脫離黨的領導。審判機關的職權是法律賦予的,我國的法律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是我國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集中體現,它是在黨的領導下制定的,是黨的方針、政策的國家意志化,并且是在黨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并保證執行的。法律的階級性決定了由它所賦予的承擔審判使命的人民法院及其司法活動都不能脫離黨的領導,脫離了黨的領導,人民法院及其執法活動就失去了政治前提和根本保障。二是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行使審判權。這是法律對審判機關最根本、最起碼的要求。堅持依法辦案,認真履行審判職責,嚴格公正司法,就是堅持黨的領導的最大體現。三是獨立審判,要自覺接受合法有效的監督。獨立審判決不是關在房子里,把審判工作與社會隔離起來、孤立起來,必須把審判權置于陽光下運行。因此,獨立審判必須自覺接受包括黨組織在內的各方面的監督,促進和保證司法公正。但監督并不等于干涉,“干涉”是非法的橫加干預,“監督”就是合法正當的督促。

三、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之間的現狀分析

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之間的關系,在理論上似乎不難說清,但在實踐中卻是個疑難而又復雜的問題。

首先,在認識領域有兩種傾向同時存在。一種是過分強調黨的權威和審判機關對黨組織及其領導權威的服從。這種認識把地方黨委以及黨委的領導成員有時對具體案件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上作出的指示,視為正常,認為審判機關應當服從,否則就是不接受黨的領導,只講法治,不講政治。另一種傾向是過分強調審判的獨立性,忽視黨的領導的重要性。認為審判的獨立性,便是一種排除一切外界力量作用的絕對獨立,過高評價審判權在國家權力中的定位。甚至把黨的“領導”等同于“干涉”,用西方法律制度的標尺來衡量我國的審判制度,認為黨的領導破壞了審判的獨立,把黨組織對審判工作的領導,作為有害審判獨立從而有害司法公正的消極因素來看待。

其次,有些地方黨委的一些領導方式不規范。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中,有的地方黨委為保護本地利益,以組織的名義對案件施加壓力或直接干預案件的審判。現行的地方政府的首長往往是同級黨委副書記,而法院的黨組又受同級黨委的領導,政府首長會以黨委的名義干預法院審判,個別領導以組織名義干涉案件辦理,造成黨司、政司界限不清,黨政職責不明,組織、職務、個人三種行為相混淆,審判機關常常要面臨服從法律還是服從黨委權威的兩難選擇。

第三,審判的專業性受影響。地方黨委是一個地方的領導核心,負有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經濟發展的職責。有的地方黨委不能很好地處理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的關系,不善于依法執政,把法院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對待,經常動用法院警力,安排從事審判業務以外的工作,或要求法院參與一些與法院工作無關的活動,使得法院難以集中精力開展審判工作。

第四,個別地方黨委的政策與法律的沖突。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有的地方黨委在認識和貫徹執行黨中央的方針政策、保障國家法律在本地方實施的時候,過多考慮地方的利益,因此,制定的個別政策與國家的法律發生沖突。在這種情況下,有時會片面地強調政策,強調法院服從黨委領導,對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產生不利影響。

出現上述現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依法治國基礎薄弱。中國基本上是從人治為基本治國方式的封建社會直接進入社會主義社會,既缺乏民主傳統,又缺乏法治傳統。共產黨在領導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壓迫,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過程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這種作用不僅僅是一種領導作用,黨利用自己的威望、地位和權力,事實上也發揮了對于國家事務和社會生活的全面管理作用。黨的這種領導方式在有力地推進各項工作的同時,也逐步形成了黨政不分,黨的領導權與事實上的管理權混合行使的習慣,由此也養成了人們重權輕法、以言代法的意識。封建意識的影響、政黨意識的強化和法治意識的薄弱,是一些地方黨組織或其領導成員不能正確對待審判獨立,不恰當地干預審判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政治意識淡薄。改革開放后,西方國家在意識形態領域滲透,不少人思想上出現一種極端化的傾向,由文革前的政治迷信到改革開放后的政治虛無,有些人淡漠黨的領導,甚至抵觸黨的領導。表現在少數人中,不顧國情,不切實際地接受和推崇西方所謂的民主法治思想,過多強調向西方法律制度的靠攏和接軌,急切地想形成西方三權分立結構下的審判權位置,從而形成了對黨的領導權的抵觸。

第三,審判工作本身的缺陷。法治初建,我國的法官隊伍素質不高,司法的公信力不強,法院工作的內部約束機制薄弱,司法腐敗現象客觀存在等等原因,也使地方黨委及其黨的領導干部直接過問甚至干預具體的審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理由”,同時也一直延續下來,形成了一種“傳統”和習慣。

第四,現行體制的束縛。由于現行的政治體制,法院直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對同級黨委的依賴性還較大,因為同級黨委不僅掌握著法院的人權,而且還掌握著財權;同時法院的一些審判和執行案件也只有依靠黨委才能解決,法院和法官的利益某種程度上也只有依靠黨委才能實現和得到保護,這是一些地方黨委或其領導成員干預獨立審判的根本原因。

第五,制度不健全。一是黨內制度不健全。黨委、黨的領導干部如何擺正與審判機關的關系,如何防止對審判工作不恰當的干預等等,缺乏相應的制度規范。二是保障審判權獨立行使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審判機關如何對待執政黨的領導,如何對待來自執政黨的監督,卻缺乏法律的規定。這種制度上的不完善,使黨領導審判工作的行為缺少相應的規范約束,難免在一些場合使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變成不恰當的干預,影響審判權的依法獨立行使。

四、堅持黨領導下的獨立審判

人民法院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審判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工具,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與堅持黨的領導在根本性質、基本目標等方面原本就是統一的。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之間的關系,并不是一種互相否定、互相排斥的對立關系,二者相互兼容于國家司法權的實現過程中,二者共同的目的,都是保障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構建和諧社會,推進小康社會的進程。黨對審判工作的領導,是在保證、支持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前提下的領導;而審判獨立,是在黨對審判工作領導前提下的獨立。

然而,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之間關系的處理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獨立審判走向極端可能導致排斥黨的領導,而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走遠一步,也可能破壞審判的獨立。因此,我們需要對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之間的辯證關系有一個理性的認識,探索一種符合中國國情并能有效保障司法公正與效率的黨領導下的審判獨立。

(一)通過黨的領導來保障獨立審判

1、黨要營造保障獨立審判的良好環境。法律是執政黨主張的國家意志體現,既然法律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黨就有義務通過自己的領導保障這種審判獨立的實現。這種保障,不僅體現在政治、思想、組織上的領導,還應支持法院排除來自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形成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司法環境。主動落實黨中央及上級黨委有關加強法院工作的決定,把法院工作納入黨委工作的總體部署,把定期聽取法院工作專題匯報、研究法院工作形成制度,切實幫助解決法院的實際困難和問題,不斷加大對法院基礎設施建設、物資裝備的投入和干警職級待遇解決的力度,同時要正確處理好關心和使用的關系,既要克服平時少管不問的傾向,又要克服不按規定亂管濫用的傾向,為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創造必要的條件。

2、黨要改善對法院工作的領導方式。黨的領導權是一個政治概念,而非法律概念。黨的領導權是黨的執政權的前提,但領導權不是政權體系的構成要素,不具有直接決策、管理、支配被領導事務的效力。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主要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必須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確保法院的審判工作服從和服務于全國大局而不是局部。堅決防止地方上的司法割據和蔓延,削弱黨中央對法院工作的統一領導,損害法律的權威。隨著社會的發展,黨對法院的領導方式也要與時俱進。黨應根據審判活動的規律,不斷改革不利于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相關體制和機制,從制度上保障人民法院擺脫地方羈絆,在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真正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二)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審判

1、牢牢把握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共產黨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是經過革命戰爭、和平建設、改革開放長期考驗而歷史地形成的,這是歷史的必然,人民的選擇。人民法院是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必須始終堅持黨的事業至上。人民法院改革、發展和建設的歷程也雄辯地證明:始終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優勢,是人民法院工作健康發展的根本政治保證。因此,做好新形勢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必須更加自覺堅定地接受黨的絕對領導。在這個重大問題上,必須頭腦清醒、態度鮮明、立場堅定、行動自覺,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絕不能動搖。

2、切實增強黨的觀念。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法律思想,堅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牢牢占領法學輿論陣地,武裝廣大法官的頭腦。要學會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社會現象和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對否定黨的領導、否定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詆毀法律和國家形象的錯誤言行,要增強鑒別力,做到旗幟鮮明,立場堅定。要始終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對于現實生活中出現的以言代法、以權代法、有法不依、批條子、打招呼的現象,要把它放到人治轉向法治的歷史進程中去考察,要看到它與我們黨的原則和紀律是根本不相容的,是極少數領導干部的個人行為,是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本身要解決的突出問題,絕不能把這種不正常的干預與黨的領導等同起來,從而影響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

3、切實把人民法院工作融入黨的事業之中。司法作為黨治國理政的一種方式,歸根到底是受黨的根本任務所決定并為之服務的。司法權是一種至關重要的執政權,必須從黨依法執政的高度來加以認識和把握。綜觀人民司法實踐的歷史與現實,司法的目的和任務都是為我們黨不同歷史時期所確立的根本任務和發展目標服務的。在現階段,人民司法的歷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進步服務。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政法戰線的全體同志,既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捍衛者,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因此,作為一名法官必須切實擔負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捍衛者的政治責任,根據人民法院的職能特點,找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結合點和著力點,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更加有力地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更加有力地推動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更加有力地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更加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更加有力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永遠做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4、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堅持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絕對領導,最關鍵的是要自覺接受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毛澤東同志指出:政策是革命政黨一切實際行動的出發點,并且表現于行動的過程和歸宿。”“一個革命政黨的任務行動都是實行政策。因此,要把人民法院的全部工作放在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履行黨的執政使命的高度去謀劃、去推進,確保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和重要決策部署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要及時主動地向黨委匯報人民法院工作進展情況、重要部署和重大事項,實事求是地反映存在的實際困難,爭取黨委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視、關心和支持,確保人民法院工作不偏離方向,確保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實際困難得到有效解決。要切實增強接受監督的意識,自覺接受和服從黨對法院工作的監督,確保中央政令暢通,維護中央的權威,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堅決防止借口依法獨立審判抵制和否定黨的領導的錯誤傾向。

(三)修訂和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

理順黨的領導與獨立審判的關系,實現黨領導下的獨立審判,還需要從制度上加以保障。黨可以通過建章立制,規范對審判工作的領導行為,禁止黨組織和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權力干涉審判活動,使黨對法院工作的領導在合法有序的軌道內進行。另外,為了避免黨的領導對獨立審判產生負面影響,可以通過修改和完善《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等相關法律制度,為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提供根本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