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得相首匿”?關于刑法人倫文化的思考
作者:肖文明 發布時間:2008-08-28 瀏覽次數:1965
“法律不強求不可能的事項或法律不強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項”,這是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它要求我們關注:在制定法律時必須考慮社會基本的道德觀念和倫理秩序。但在我們今天法治國家法律至上的價值理念上卻規定,任何公民違反了法律,理應受到處罰,這才能維護國家的法律權威和司法權的有效行使。有這樣一個故事:一對家境貧寒的姐弟,姐姐輟學干活掙錢供弟弟上學,后來弟弟考上重點大學,但沒錢交學費。在外地打工的姐姐因此走上販毒的道路,后案發。法庭上,弟弟作為控方證人出庭對姐姐進行了指控,面對姐姐,弟弟深感內疚,最終在姐姐執行死刑后不久自殺身亡。無疑,根據法律規定,弟弟有義務作證。但從親倫關系的角度講,這合理嗎?法律是否可以規定弟弟必須“大義滅親”呢?因此,在人權至上與法治并存的今天,我們應該考慮我們的法在確立其自身權威的同時,還應當包容公民基于人性而生的人倫情感。
一、“親親得相首匿”:歷史由來及表征
眾所周知,自古以來,中國社會就是一個極端注重倫常綱紀的社會。中國古代社會是以自給自足的封閉的自然經濟為主導的,一個個的小農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在這種小農家庭里,以長幼尊卑形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寶塔形的等級結構,而維持這一等級結構穩定的準則便是倫理的制度及觀念,而中國古代社會的國家政權架構,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家族結構的摹擬和放大。統治階級基于其維護統治和治理國家的需要,自然地選擇這種倫理化的制度和觀念作為其最好的精神武器,并大力予以提倡和實踐,使之納入立法和司法之中?!坝H親得相首匿”的規定在中國古代歷朝的法律中均有體現。
春秋戰國時期,禮崩樂壞,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說提倡“親親”原則,以親親為人之本,提倡"禮治",強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級制度;至西漢,董仲舒集儒學之大成, “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率先在司法審判中開容隱之例。宣帝本始四年時,還專門下詔將“親親得相首匿”這一立法精神確立,并為后世法律所沿襲。直至《唐律》,逐步形成了一個較完備的規范系統。至清末民國時期,變法之后,親親得相首匿”作為一項制度仍然被保留了下來。
臺灣學者李鐘聲于是說:“我國的法律制度本于人倫精神,演成道德律和制度法的體系,所以是倫理的法律制度?!?/FONT>
二、“親親得相首匿”:現代缺失及緣由
然而事實上,由于諸多原因,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特別是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規都往往漠視了法的人倫精神。
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根據該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窩藏、包庇行為,不論其與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有何身份關系,都一律予以同樣的定罪量刑。這一規定,從維護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的角度而言,無疑是完全必要的,任何公民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其它公民都有義務加以檢舉、揭發。
長期以來,我們的法律更多地是強調個人對于國家的服從,以社會本位淹滅個體獨立,要求個人承擔對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和責任,而往往忽略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要求。在這種法律文化結構中,個人是微不足道的。誠然,隨著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現時的法與古時的法是不可同日而語了,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眾多學者孜孜以求的,那就是任何“法律的目的不是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狈ㄖ我膊粦攦H僅是冷冰冰的規則體系與制度的客觀組合,還應當包容人在認識與改造客觀世界過程中對自身目的和價值理想的情愫記載。現代社會、政府等一切計劃、安排、行為都應圍繞人的價值、人的權利、人的進步、人的發展、人的生活而展開,法律應當最大限度地給個人留置自由的空間,至少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基本權利的空間。因為“法律不強人所難”。
如果過分強調公權力和國家本位,必然導致公民個人沒有自己的獨立生存空間,最終結果就是極權專制?!拔母铩睍r期的中國,就是一個極好的例子。從來沒有哪個社會因為犯罪而崩潰,但是道德淪喪的社會卻可能走向終結。我們尊重、贊賞大義滅親的行為,因為沒有這種精神,犯罪可能會因親屬的包庇而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罰以致逍遙法外,甚而繼續危害社會。但當法律與人倫關系發生沖突時,我們應當考慮法律應在多大程度上包容國民間基于人性而生的倫理關系。人性,乃人之為人的基本品性,包括人的生存本能和性本能。法以規制人的行為為內容,任何一種法律規范,只有建立在對人性的科學假設的基礎上,其存在與適用才具有本質上的合理性。陳興良學者有一句話讓人記憶深刻:法治的最大特征應當是使人成其為人,成為一個大寫的人。
三、“親親得相首匿”:國外求證及借鑒
對法的人倫精神的關注這一中國特有的價值理念卻在當今世界其它許多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有所體現。日本、法國、德國等一些國家的現行法律中都有有關直系血親或配偶窩藏、包庇罪不予處罰或免除處罰的規定。
以《法國刑法典》為例,該法典第434-1條第1款規定:“任何人了解某一重罪,在其尚有可能防止該罪發生或可以限制其后果時,或者在罪犯有可能實行新的重罪,但可予制止時,卻不將此種情況告知司法當局或行政當局的,處3年監禁并科30萬法郎罰金。”第2款規定:“除針對不滿15歲之未成年實行的重罪外,下列人員不屬于前款規定之列:1、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直系親屬、兄弟姐妹以及這些人的配偶;2、重罪之正犯或共犯的配偶或者眾所周知同其一起姘居的人。”
可見,法對親倫關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包容幾乎成了當今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而在其淵源地的中國卻已銷聲匿跡,這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人并非法的對立面,人的至尊與法的至上完全可以實現有機的統一,而人倫精神所指向的正是人基于其天性所作出的價值選擇,它體現和追求的是作為個體的人的本性和尊嚴,自然應當成為實現兩者統一的一種路徑?;谏鲜霰容^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刑法中應引進“親親得相首匿”制度。當然,在我們今天呼喚法的人倫精神,應當超越中國傳統的儒家倫理法文化的精神,注入現代社會的價值理念。為此筆者建議可對我國刑法作修改:一方面,確立倫理原則,明確親屬的范圍,刑事案件相隱以近親屬為限,包括配偶、三代以內直系親屬和兄弟姐妹;另一方面,除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嚴懲危害社會秩序的犯罪以及職務、公務犯罪以外,其他犯罪可以首匿。
四、結語
旨在維系普遍和諧的社會秩序和人際關系的法治作為一種理性化的制度體系,當然要強調法的權威性和至上性,但這并不意味著把法的至上性和人性、人倫甚或人的尊嚴對立起來,這也正是當前構建法治的過程中較為令人擔憂的一種傾向。法律制度最終必以人為目的,強調以人為本位,也就意味著法律本身應當體現并實踐著對人的本性的尊重和理解,對人的價值和權利的肯定和維護,從這一層面上來看,基于人性而生的倫理關系無論是在古代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都應予以保護。
參考書目:
1、佚名作者,《“親親相隱”法制化淺探》
2、杜月秋,《論法的人倫精神--關于"安提戈涅之怨"的法理思考》
3、陳明主編,《中國傳統文化中的人道主義》
4、瞿同祖,《中國法律和中國社會》
5、范忠信,《中西法律傳統中的“親親相隱”》
6、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