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年近三十的劉某某愛美,因想買衣服、鞋子、包,但囊中羞澀的她,卻動了歪主意,假借買衣試衣之機,趁人不被,盜竊她人財物,近日,劉某某因盜竊被金湖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2008789日,被告人劉某某先后兩次在金湖縣溫州商貿城小資女人服裝店及樂朗服裝店,趁顧客試衣之際,分別盜走她人手提包中的錢包三只,內有現金分別為530元、5001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某系初犯,故作出上述從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