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試衣” 實為盜竊
作者:馮國玉 盧青 發布時間:2008-08-27 瀏覽次數:1198
本網淮安訊:年近三十的劉某某愛美,因想買衣服、鞋子、包,但囊中羞澀的她,卻動了歪主意,假借買衣試衣之機,趁人不被,盜竊她人財物,近日,劉某某因盜竊被金湖縣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罰金3000元。
經審理查明: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劉某某系初犯,故作出上述從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