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江蘇省揚中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人民幣20000元,對其未退贓部分予以追繳。    

200710月,被告人朱某謊稱江西無線電廠有一筆總款為人民幣212萬余元的母線、橋架業務,并偽造了一份購貨方為江西某無線電廠、供貨方為鎮江市光華機電設備廠、標的為人民幣2123036元的母線及橋架的加工定作合同,騙得鎮江市某機電設備廠法定代表人的信任。鎮江市某機電設備廠如約生產了全部產品,并于200710月至11月分四次將產品發往九江市,由被告人朱某接收。被告人朱某收貨后將全部母線中的銅排和外殼作廢品處理,銷售給九江市某再生資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銷贓得款人民幣660000元。經價格鑒定,被騙母線及橋架的生產成本價值人民幣1195500元,被告人朱某應承擔犯罪金額1195500元。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追回了價值225547元的橋架及用贓款在九江市區購買的商品房一幢、現金人民幣137238元、價值人民幣36000元的翡翠玉器等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朱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庭審中亦能自愿認罪,并已退出部分贓款贓物,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