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畫抵債未成行 蓋因雙方無合意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時慧明 發布時間:2020-08-12 瀏覽次數:751
借款人認為已用字畫抵消債務,出借方表示部分字畫是贈與和借來展覽所用,借款并未還清,雙方意見不合產生矛盾。近日,隨著南通市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民間借貸糾紛終于落下帷幕。
2015年10月,秦某因資金周轉需要向蔡某借款200萬,兩人簽訂借款抵押協議一份,借款為期半年。2016年4月,秦某因無力歸還借款本息,遂和蔡某協商。兩人簽訂協議一份,秦某將名下一輛奧迪小轎車作價30萬元抵給蔡某,沖抵欠蔡某的部分錢款。2018年10月,秦某又向蔡某借得10萬元。2019年夏天,蔡某訴至法院,要求秦某歸還借款本金210萬元以及利息。
庭審中,秦某辯稱,210萬元的借款是事實,但其中200萬元的債務已經以兩批字畫和一輛汽車抵消了,車子后來又用現金和字畫贖回。10萬元的債務實際是朋友所借,其朋友也以三件玉器抵消了債務,要求法院駁回蔡某的請求。
蔡某表示,先后從秦某處得到三次字畫。第一次是秦某贈予;第二次是代博物館向秦某借了展覽的,展覽期間秦某確有抵債意思,但其沒有同意,秦某隨時可以取回字畫;第三次是秦某用汽車抵債后,又用20萬元現金及一些字畫將汽車贖回去了。10萬元借款只認秦某說話,當初確實收了三件玉器,秦某說值二、三十萬質押給自己的,但找人估價說只值一萬五。秦某說他來處理此事,玉器隨時可以返還。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的舉證和訴辯,秦某以字畫抵消剩余債務的抗辯不成立,因為雙方未達成以物抵債合意。其一,秦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和蔡某達成以字畫抵銷剩余借款本息(借款200萬本息扣除30萬還款外)的合意。秦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常年從事經營活動,具備應有的文化素養、生活經驗和風險意識,應當清楚簽訂協議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其與蔡某達成以車抵30萬債務的意思表示時尚且知道簽訂協議。對剩余200多萬的債務抵消問題卻以生意上有求于蔡某為由稱未訂立協議,顯與常理不符。
其二,秦某辯稱已經以三件玉器抵銷借款10萬元的本息,據雙方陳述,10萬元借款成立時秦某交給蔡某的三件玉器的行為應是質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秦某所稱“不還錢就直接以玉器抵債”屬于流質約定,應為無效。故蔡某持有玉器不等于秦某即清償了債務,且秦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履行期限屆滿后蔡某同意以玉器抵債。
綜上,法院判決支持蔡某的訴訟請求。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就如何清償債務做出的安排,以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但當事人之間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最好以書面協議的形式加以約定,以免形成本案雙方當事人就以物抵債成立與否表述不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