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案件執行之我見
作者:蔣光耀 張清湘 發布時間:2008-08-18 瀏覽次數:1249
婚約是指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預約,在我們江蘇北部地區又稱為“訂婚”,訂立婚約的習俗在該地區的社會生活中十分盛行?;榧s財產關系則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前因索取、贈與等原因產生的財產關系,一般情況下主要是指男方依照風俗習慣或當事人的約定支付給女方的財物。當男女雙方不能成婚時,支付財物的一方到法院起訴要求返還,便形成婚約財產案件。相對而言,此類案件在審理中,難度不大,一旦進入執行,往往會形成較大的難度。
筆者根據對濱海縣人民法院2004年至2007年受理的35件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統計分析,當事人部分履行義務的有4件,而全部履行義務的僅有2件,其余案件均終結執行。那么,婚約財產案件為什么如此難以執行呢?
筆者認為,形成婚約財產案件執行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被執行人往往并不是實際掌握財物的人,履行義務困難。
在訴訟中,原告一般僅列女方為被告,而實際生活中,根據民間風俗,男女雙方訂婚時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給付彩禮,當男女雙方形成財產關系后,實際掌握該財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賴的人,而非女方本人。當法院判決返還財物后,即使被執行人想盡快了結案件,但只要實際控制財物的人不愿意將財物拿出來,案件就難以執結。如:在王某申請執行楊某(女)戀愛引起的財物返還一案中,雙方在訂婚時,男方王某給付楊某禮金18000元,后女方父母在自家兒子訂親時用了此筆費用,雙方分手后,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同意但其父母執意不肯,因法律文書中僅列女方楊某為被告,案件一直難以執行。應該說,此類案件中被執行主體的缺陷是形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二、偏頗的傳統觀念成為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
在農村的許多地方,大家都認為娶媳婦花錢是應該的,如果在結婚前女方提出來不同意結婚,女方要退還男方的錢物,而如果男方提出來不結婚,女方就可以不退還。同時,女方家庭大多認為解除婚約后,吃虧的是女方,再要其返還彩禮不公平。正是這樣一些落后的觀念,成為女方拒絕履行義務的理由。當男方提出解除婚約時,即使執行人員磨破嘴皮子,被執行人仍然不肯將錢物交出,有時還舉出一些類似的例子,使得執行和解工作難以展開。
三、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尋找不易。
當男女關系出現裂痕以后,被執行人或者為了淡忘感情創傷,或者為了躲避對方追要財物,未等對方起訴就已外出,下落不明。特別是隨著打工族的興起,這種情況變得更加明顯。農村的剩余勞動力均到外地打工,這些被執行人短則一年半載不見蹤影,長則十年八年不回家鄉,這樣,連被執行人下落都難于查找,追要財物更是無從談起。
四、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難以查清,執行起來無從下手。
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要么與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結婚后與丈夫同住,他們的財物混在一起,難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財產,哪些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分家析產還要形成新的訴訟。如:陳某申請執行李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雙方分手后,女方即外出打工,一年后,即在外地與他人結婚,現家中雖有房產四間及相關生活用品,但多為男方婚前所置。作為執行法官,在財產不十分明朗的情況下,就不能貿然執行,否則不但執結不了案件,反而會引起新的糾紛。
五、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之間矛盾較大,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的積極性較差。
從情人到仇人,婚約財產的雙方當事人大都經歷過這樣一個階段。他們訂婚時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錢,產生糾紛后又斤斤計較,矛盾不斷升級,最后反目成仇。當法院判決以后,被執行人抱著嘔氣的想法不主動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客觀上形成對抗法院執行的局面。這種情況不在少數。
六、判決返還的現金變成一堆物品,被執行人返還現金難度大。
男女雙方訂婚以后,當事人就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女方拿著對方給予的錢去購置結婚用品,大量的金錢變成了一堆物品。法院判決是要被執行人返還現金,而大多案件的當事人在農村,農村村民的履行能力極其有限,要求返還現金負擔較重,而購置的物品如再變成現金,早已大打折扣,所以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的判決也無可奈何。此類被執行人并沒有惡意,但從客觀上導致了此類案件的執行難。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要解決這類案件的執行難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擴大當事人,特別是被告的范圍。
婚約財產關系與婚姻關系不是一個概念,婚姻關系是指男女雙方,但婚約財產關系的產生不單單是一個人的行為,所以應將婚約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列為第三人,讓實際占有人也成為案件的義務人,以利于案件的執行。
二、審理此類案件宜多調少判,增加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針對此類案件的特點,在審理過程中法官要多做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們灌輸高尚的愛情觀、價值觀,對義務人說理釋法,引導他們從心理上接受法院判決的結果,減少對抗情緒,爭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讓步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促使被告方主動履行義務。
三、改進執行方法,加大對被執行人的查找力度。
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要么外出打工,要么結婚后遠走。執行法官和申請執行人可以聯系一些知情人,讓他們提供被執行人的下落。對于結婚遠走的被執行人,可以通過民政部門和公安機關進行查找。另外還可以通過電話、手機等通訊工具與被執行人聯系,讓他們了解法院正在執行,并告知其不自動履行義務的法律后果,促其到庭履行義務。
四、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讓他們及時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相互之間畢竟是曾經非常熟悉的,因此要強化申請執行人的舉證責任,讓他們積極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以及被執行人的行蹤,配合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采取一系列的措施,爭取早日將案件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