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日前,江蘇省揚中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被告人孫某于200611月將其已故父親的一支單管獵槍取出,并藏匿于其家中,期間曾兩次使用該槍打鳥。200862日下午,被告人孫某持該槍再次與他人至揚中市東江邊打鳥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經鑒定,該獵槍具有殺傷力。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其在庭審中能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