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為行政訴訟訴訟增加的特點、原因及對策
作者:肖天存 發布時間:2008-08-13 瀏覽次數:1299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相對人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呈現逐年上升趨勢。行政不作為不僅直接危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嚴重損害了行政機關的形象,已成為當前嚴重干擾依法行政的頑疾,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一、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特點
1.不作為類型以不履行法定職責居多。
2.被訴行政機關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實現有決定權或保護職責的公安、勞動等部門。
3.不作為表現形式多樣化。有對當事人的請求明確拒絕履行的,有故意回避或不答復的,也有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故意拖延履行的。
4.出現當事人連續起訴數個行政機關。有的當事人先后要求不同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在有關行政機關均未答復或履行的情況下,連續起訴不同級別、不同性質的行政機關。
5.集團訴訟所占比重大、參訴人數多。
6.案件審理有“四難”,即原告舉證難、法定職責確認難、起訴期限確定難、糾紛解決難。
二、引起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上升的原因
1.立法上的原因。首先,我國大量的法律、法規未對行政行為的方式、時效等作出明確規定,加之我國國家賠償法未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使得一些行政機關隨意不作為。這是不作為行政訴訟上升的一個根本原因。其次,有些法律、法規或規章之間出現規范沖突或管轄權交叉,令行政執法人員無所適從。
2.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一些行政機關執法具有一定的趨利性,對自身有利的就管,而對自身無利的就不管,導致行政執法出現無人管地帶。另一方面,一些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對職權的理解出現偏差,忽視了對一些法定職責的履行;有的行政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缺乏應有的了解,從而對自身的法定職責心中無數。
3.行政機關職能重疊、交叉方面的原因。盡管已經過機構改革,但行政機構的設置仍不盡合理,以致出現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現象。在這種情況下,有些行政機關趨于充當享受權力的角色,而努力排斥需要承擔責任的那部分重疊角色;行政執法人員在其所扮演的角色與個人無益或相悖時,在主觀上不愿意承擔角色責任。
4.監督力度不大也是不作為行政訴訟上升的一個重要原因。實踐中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偏重對作為行為的監督,而對不作為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措施。加之行政不作為本身具有一定的隱蔽性,而不作為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生又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這也給監督工作帶來很大不便。
5.行政相對人因對行政訴訟缺乏了解而盲目訴訟也是此類案件上升的一個原因。
三、遏制不作為行政訴訟案件上升過快的對策
一是努力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要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務員制度,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其積極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意識,使法制觀念和職業道德內化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準則,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時,行政執法機關還應配備法律專業人才,增強行政程序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積極推廣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目前,我國已有許多城市試行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制度,即將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權交由一個行政機關,如成立行政綜合執法局統一行使,從而避免推諉、扯皮現象的發生。
三是完善立法,減少法律沖突,拓寬行政不作為的救濟途徑。首先,應盡快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方式和時效。其次,應修改國家賠償法,明確規定行政不作為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應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清理和修改,對于一些需由數個行政機關共同履行的職能,盡可能具體劃分各行政機關的職責,或明確職能交叉時各行政機關的職責分工,避免不必要的沖突。最后,還應修改行政訴訟法,擴大行政不作為的受案范圍,規定對行政復議不作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樣不僅可以解決行政復議不作為的法律救濟空白,而且可以督促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行政復議,解決一部分行政不作為糾紛,從而避免此類案件形成訴訟。
四是在行政機關內部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對因不作為導致相對人損失的,在行政機關內部追究當事者和分管領導的責任,以督促和震懾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
五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要健全內部監督,在行政系統內部設立專門的行政監督監察部門,實行執法與執法監督職能的分離,不斷加強行政自控;同時要健全外部監督,建立健全各級人大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工作制度、行政長官定期匯報制度、專門的行政監督檢查機構等,努力從監督機制上預防不作為行政行為的發生。
六是加強行政法制宣傳。積極宣傳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幫助公民、法人認清各行政機關應履行法定職責范圍,避免因錯告引起的訟累;教育公民認識不作為行政訴訟是在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未果的情況下采取的司法救濟手段,必須在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的前提下方可行使,以減少不必要的不作為行政糾紛;還要通過宣傳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證據意識,使其有意識地收集相關證據,充分運用證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