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四種方式
作者:劉德生 發布時間:2008-08-12 瀏覽次數:1624
產品質量糾紛是指因產品質量而引起的有關當事人之間的爭執,包括經濟合同中的質量糾紛,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侵權糾紛,因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等。產品質量糾紛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屢見不鮮,對于產品質量引發的糾紛如何解決,不少人并不十了解,有的人是知其一不知其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產品質量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即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
協商是指由被害人和侵害人根據法律規定自行商量解決,通常當事人之間要達成書面協議和口頭協議。
調解是指企業主管部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居中調解,依照法律規定合理解決糾紛,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仲裁是指經濟仲裁機關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凡是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都可以申請仲裁。
訴訟是指通過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通過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是各國通用做法。訴訟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最具權威性。如當事人各方不愿協商、調解和仲裁,或者仲裁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需要強調的是,當事人選擇訴訟的方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時,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定,以免喪失勝訴權。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