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怎么分?
作者:董正遠 發布時間:2008-08-11 瀏覽次數:1232
本網鹽城訊:一對有情人未婚同居一年多,一朝情斷后,男方為了向女方要回定親禮金、禮物將女方告上了法庭。
前年10月,家住大豐市某農村的小伙子小張經人介紹與鄰村的姑娘小李初次戀愛。兩人一見鐘情,沒過多久就在小張家里同居。同年
小李辯稱:定親時的金首飾應為贈與財產,不應返還。且其返回娘家時,已將金戒指留在原告家中。另外,機動電瓶車、手機均為自己出錢購買的,現手機在原告處,要求原告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就同居期間的財物處理達成了協議,但法院判決由被告小李一次性返還給小張人民幣18000元,原告小張返還被告小李個人衣物及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