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一對有情人未婚同居一年多,一朝情斷后,男方為了向女方要回定親禮金、禮物將女方告上了法庭。

前年10,家住大豐市某農村的小伙子小張經人介紹與鄰村的姑娘小李初次戀愛。兩人一見鐘情,沒過多久就在小張家里同居。同年118,雙方定親。定親當日,小張按照當地風俗定金給小李定金禮金18888元,金戒指等物,同年1220小張又給小李買了一輛機動電瓶車。同居期間雙方感情尚好。但自去年11月起雙方經常為瑣事發生爭吵。

2007122,兩人又一次爭吵后,小李一氣之下回娘家居住后再也沒有回來。多次派人去做工作,叫其回家,但都被拒絕。小張眼看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就要求小李把當初定親時收下的禮金和禮物還給他,但遭到了小李的拒絕。小張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李返還定親禮金和禮物,并返還定金禮金和禮物。

小李辯稱:定親時的金首飾應為贈與財產,不應返還。且其返回娘家時,已將金戒指留在原告家中。另外,機動電瓶車、手機均為自己出錢購買的,現手機在原告處,要求原告返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就同居期間的財物處理達成了協議,但法院判決由被告小李一次性返還給小張人民幣18000元,原告小張返還被告小李個人衣物及生活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