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月妹:司法公正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意義
作者:倪月妹 發布時間:2008-08-05 瀏覽次數:2406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
胡錦濤總書記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時期、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全面深刻地論述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而且特別闡述了我們中國共產黨人所要構建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包括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6 個方面。這六個方面的內容,深刻揭示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內涵和基本特征,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主要標志,也是我們下一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努力方向。
二、司法公正的內涵分析
關于司法公正的含義目前評論較多,我國法學
三、司法公正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一)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目標之一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民主法治、公平正義以及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內容。胡錦濤總書記指出:“公平正義就是要求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法治社會,它以公平正義為社會最高價值目標。而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要靠司法公正來做保障,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惟有建立在公平和正義基礎上的和諧社會才會是真正的能夠長久的和諧社會,所以,我們要通過公正的司法最大限度地促進公平正義的實現。只有實現了公平正義,實現了實質法治,才能順利成章地實現和諧社會。實現司法公正,必然有利于安定有序的和諧社會的形成。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僅要求安定有序,并且安定有序要建立在公平正義的基礎之上。
(二)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在現代社會,司法與公正是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公正是司法的核心價值,它要求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訴訟過程中公平地對待訴訟當事人,保障其應有的地位與權利,公正而不偏袒地作出裁判。司法公正是社會和諧的基本內容,是社會和諧的根本要求,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性保障。概言之,司法公正是社會和諧的關鍵和核心。
首先,和諧社會是法治社會,司法公正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是由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法律監督等諸多要素構成的有機統一的整體和動態的運行過程。在法治中,司法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缺乏司法環節的法律運行過程是不完整的,缺乏司法的法治是不存在的。在現代社會,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法律具有維護社會穩定、營造良好社會秩序的功能,是最具權威的調整社會的準則,是社會控制的首要方式。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實施既有賴于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更有賴于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其次,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司法公正是社會公平正義的表現和保證,社會公平正義與法律是不可分割的。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是將指導分配的正義原則法律化、制度化,并具體化為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實現對資源、社會合作的利益和負擔進行權威性的、公正的分配,而法律通過“分配權利以確立正義”的作用需要司法公正來保證。社會和諧要求和平解決人們之間的糾紛,和平解決人們之間的糾紛則有賴于司法公正,罪惡得到應有的懲治,受侵害的權利得到恢復或補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形成人們對法律的真實信仰,才能通過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最終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如果司法不公,那么無論法律多么公正也是毫無意義的,社會矛盾依然不能得到合理解決,受侵害的權利依然難以得到有效救濟。司法不公背離了法治的精神,不利于實現社會和諧。
最后,當代中國正處在由權利社會走向能力社會、由人治社會走向法治社會、由人情社會走向理性社會、由依附社會走向自立社會、由身份社會走向契約社會、由注重先天給定社會走向注重后天實力社會、由一元化社會走向多元化社會、由人的依賴社會走向物的依賴社會、由靜態社會走向流動社會、由“國家”社會走向“市民”社會的社會轉型時期。在這個時期,一方面,改革的逐漸深入、社會結構的逐漸調整、社會利益的日益多元和分化等使得各種社會矛盾呈現出逐漸上升的趨勢;另一方面,多年來的法制宣傳和普法教育使公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民眾傾向于采取法律的手段來解決各種矛盾。司法作為解決社會沖突的最有效機制,其公正與否將直接影響社會矛盾的解決和社會和諧的形成。
(三)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保障
當今世界,各國政府越來越重視通過法治來實現和諧狀態。和諧是一種“善治”、“良治”的社會狀態。一個沒有公平正義的社會肯定不是一個和諧的社會,而司法公正正是解決社會公平和正義,是通過對個案的公正結果的追求來實現社會的正義。而正義是有體系的,“結構正義”、“分配正義”和“補償救濟正義”之分。“結構正義”是指人人權利的起點和機會上的平等,要努力消除權利主體的二元性,否則就是立法有問題;“分配正義”是指努力達到付出與所得的平衡,消除不勞而獲,付出的多,獲得的少以及同樣的付出所得不同,這完全是個執法問題;“救濟補償正義”是指權利受到侵害、正義發生歪曲,致害者就會受到懲罰,公平正義得以維護和實現,而這正是司法發工作所發揮的作用。因此,實現這會公平正義的關鍵是看法律是否受到保護。如果法律是有效的,人們就會感覺到一個穩定、有序、安全的和諧社會的存在。司法公正一方面用法律的正義之劍戰勝邪惡,另一方面,用法律之公平準則排解紛爭。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因此,司法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擔負著十分重要的使命。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社會公正。因此,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是維護社會公正與社會和諧的制度保障底線。因此,有必要把司法公正作為構建和諧的基礎性工程來加以重視和建設,多管齊下的推進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最重要和最有效的一種手段。司法公正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使社會公正得以恢復;但如果喪失司法公正,整個社會就可能沒有公正可言了,當然也絕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的基礎和保障。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發揮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既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又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的社會調控功能,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沖突,引導民眾進行合理合法的利益表達,糾正、制裁不法行為,消除社會不和諧關系,使權利受尊重、權力被規范、利益有保障、糾紛可訴求、秩序得維持,是司法機關的神圣職責。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原則,維護司法公正,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殷切期望,也是執法活動的內在價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