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口的增長,老齡化已經成為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現在社會上存在著一種現象:一些晚輩雖然付給老人贍養費,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環境,長期不探視老人,使老人處在一種孤獨、凄涼的境地。精神贍養成為函待法律解決的重要社會問題。

一、“精神贍養”的概念

所謂精神贍養,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贍養人對被贍養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使被贍養人從家庭中得到更多的溫暖,享受家庭特有的天倫之樂。其內容主要有:關心體貼被贍養人的生活,尊重被贍養人的人格和意愿,了解被贍養人的心理,與被贍養人溝通思想、交流感情以及在處理相互關系中對被贍養人采取誠悅的態度、恰當的方法等等,其核心是尊老、敬老、愛老。精神贍養并不是一個新名詞,如在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關于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以保證老人們晚年的幸福。這些要求以量化的方式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而最大限度地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

二、建立精神贍養相關的單行法勢在必行

精神贍養在我國法律中亦有所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各省市制定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或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大多也作出了與之相同的規定。我國法律和地方法規雖然沒有直接使用精神贍養的說法,但事實上已明確認為贍養包括精神與物質兩個層面。但是,即便如此,法律和地方法規均側重老年人物質權益方面的保障。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而對贍養人不履行“精神上的慰藉”的義務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沒有作出規定。

立法技術的粗疏帶來了司法實踐與社會需要之間的脫節。一方面,在現實生活中,“精神贍養權”為人們所忽視,“精神虐待”成為老人維權新熱點。另一方面,法律對精神贍養的支持還顯得薄弱。因此,筆者建議出臺相關的“精神贍養法”。有了單行法,可以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利。第一章總則。包括訂立贍養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則、概念、目的。第二章贍養與被贍養人對象和范圍。第三章喪失贍養權的幾種情況。第四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五章附則。

而在立法尚未作出圓融自洽的規定之前,為解決精神贍養這一社會問題,有兩種途徑:1、依賴社會的自組力量。例如,推行雙養協議(雙養即物質贍養精神贍養)。2、重視法律對人們行為的引導功能以及判決的社會效果,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在進一步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的道路上邁出應有的一步。

之所以應將精神贍養從道德責任“硬化”為法律義務,有如下三個因素:1、法律是歷史依賴的。龐德在《作為中國法基礎的歷史和比較法》一文中就曾提醒中國的法律人應注意人民的傳統觀念和民族習慣在中國法中的地位。他說:中國擁有關于民族習慣的傳統道德哲學體系,這或是一個優勢,它有可能成為關系的調整和行為的規范可以形塑的理念體系。而奉養、尊敬父母在中國傳統社會一直是被賦予最高道德意義的社會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2、經驗研究表明,雖然近代革命從根本上改變了中國的家庭生活,導致家庭內部長輩的權威減弱,但并未使中國現代家庭養老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成年子女的幫助仍然是養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家庭中,父母往往在教育、住房等方面對子女提供了相當多的幫助,而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工作還很薄弱,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為年老的父母提供物質、精神上的支持成為解決精神贍養問題的惟一可行途徑,它也許亦是資源在代際間的轉移的一種表現形式。3精神贍養已經成為重要的社會需求。據有關社會調查資料表明,有48%的家庭明確表示老年人最需要的是精神安慰,約47%的老人認為,子女孝敬父母最重要的表現是對父母主動關心、問寒問暖、相互交流。

三、期待立法增加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內容

目前,我國有老年人口1.3億,占總人口10%。面對日益增多的精神贍養訴訟案件,法院往往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當老人提出精神贍養訴訟請求時,駁回于情理不符,支持卻于法無據。南京大學的一位法學教師建議,要立法解決目前存在的這種狀況。《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頒布的,當時主要關注的是物質贍養。法律應當對此進行必要的補充,可參照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在原來條文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后增加和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法院可由此判決不盡精神贍養義務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損害費用,以彌補老人沒有享受精神贍養所受到的傷害。

同時,筆者建議,在法院受理的贍養糾紛案件中,兒媳、女婿不協助或阻止老人的兒女履行義務占有相當比例,立法時應將直系姻親設定為贍養義務人。隨著獨生子女的增多,他們均要承擔贍養老人的責任,當老人在其子女無力履行贍養義務時,也可要求子女的配偶履行義務。

針對一旦贍養人不履行義務時如何執行這一難題,筆者建議加強《民法通則》第134條的合法運用。該法條規定了十種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采取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基于以上規定,法院在審理贍養人不承擔精神贍養時,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合理運用責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訓誡、具結悔過乃至罰款、拘留等手段,以便精神贍養案件的處理得到更好的效果,真正使社會上老人的贍養問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