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棄嬰致死案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7-24 瀏覽次數:1312
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紅、王祝山合伙將上唇腭裂畸形的新生女嬰遺棄,致其死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永紅、王祝山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兩被告人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無前科劣跡,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崇安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永紅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王祝山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