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724,崇安法院依法審結一起遺棄新生女嬰,致其死亡案件,被告人王永紅、王祝山犯遺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0824上午,被告人王永紅之妻在無錫市錫山人民醫院產下一名患有嚴重兔唇疾病的女嬰,被告人王永紅將此情況告訴了自己的父親被告人王祝山。當晚,被告人王祝山從家鄉趕到醫院,建議將該女嬰遺棄,被告人王永紅表示同意,并以將孩子抱回家扶養為由,從醫院抱出該女嬰,后由被告人王祝山將該女嬰遺棄在無錫市廣瑞三村43號門口,致其死亡。

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永紅、王祝山合伙將上唇腭裂畸形的新生女嬰遺棄,致其死亡,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永紅、王祝山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當,不區分主、從犯。兩被告人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兩被告人均無前科劣跡,歸案后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崇安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王永紅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被告人王祝山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