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山法院分析農村信用合作社依法收貸對基層人民法院的不利影響
作者:馮琨 發布時間:2008-07-23 瀏覽次數:1300
為扶植農民發展生產,使農民脫貧致富,農村信用社依據相關金融政策,于2000年左右向農民提供短期小額貸款,專項用于發展農業生產。為確保按期還貸,貸款實行借款人申請,信用社審查批準,并由擔保人與信用社簽訂聯合保證合同,保證借款人逾期不還的風險責任承擔。信用社發放貸款到期后,經貸款人多次催收,相當部分農戶無力償還或拒不償還。為此,信用社訴諸基層人民法院。
近年來,農村基層人民法院已開始受理此類案件,但案件數量較少,自今年以來,信用社作為主體要求收回債權的案件較多,以銅山法院為例,該院目前已受理此類案件317件,同比上升了66.84%,由于此類案件對法院工作產生一系列不良影響,所以,有必要對其不利影響逐一分析。
一、加劇法院送達難。人所共知,送達難已成為影響法院訴訟活動的一大障礙。此類案件合同相對方主體人數較多,多則10人,少則也有5人,且被告關系親密,易串通躲避法院送達。另外,農民外出務工人數日益增多,難以送達。所以,往往郵寄送達、直接送達并用案件也難以進入程序。
二、浪費審判資源、社會效果不佳。信用社貸款到期為收貸所需多次尋找被告,明知被告下落不明難以送達,仍寄希望于法院,故意依據被告在信用社的留存住址信息起訴,導致法院時間、精力、財力浪費,法官身心疲憊。同時,信用社不積極交納案件受理費,懼怕“失金又失費”,法院只有依法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未起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缺席審理判決案件多。歷盡艱辛送達成功,被告仍不配合法院工作,不出庭應訴,放任不利于已的審判后果,法院無法主持調解,多數案件缺席審理,依據《證據規則》認定信用社提供的證據定性判案,案件質量難以保證。
四、審理難度加大。有些案件信用社在辦理貸款程序要件時操作不規范,一是表現為貸款員責任心不強,法制意識淡薄,在辦理過程中隨手替借款人或擔保人寫上其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二是借款人或擔保人文化知識水平受限,不加審查地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或讓貸款員或讓其它人填寫自己的姓名。庭審中,以此為審理焦點居多,被告雖然提出文字鑒定又拒不交納鑒定費用,法院只有依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不交納鑒定費用作出判決。
五、執行難度加大。案件進入執行階段,被告對生效判決提出質疑,或提出法院未通知開庭,或提出未收到判決書,或提出擔保合同非自己所簽,總之,被告窮盡一切辦法拖延執行;另者,所涉被告由于經營無方,無力還貸,法院雖然窮盡一切執行方法也難以執行,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難度。
六、申訴、再審案件增多。案件進入執行階段,被告見法院動真格才重視生效判決,于是,被告以原審判決未生效或未送達等為由申請再審。經審查,有些案件確屬被告無理取鬧,申請再審理由難以成立;但有些案件法官在送達時請其親朋好友代為送達,即送達不符合法律規定;或缺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有誤,導致案件進入再審程序。
七、影響法院公信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確實難以送達的被告,信用社為不交公告費而撤回對該被告的起訴,法院裁定準予撤回。判決書送達后,由于農民認知水平有限,存在“要拿都拿,要不拿都不拿”的誤區,誤認為法院處理不公、偏袒一方,雖經法院全力法律釋明,可以另案追償,但被告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而且對法院產生不滿情緒,影響法院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