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戶口農轉非 殘疾賠償金分段賠
作者:曹維維 發布時間:2008-07-22 瀏覽次數:1114
本網南通訊: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戶口由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殘疾賠償金應按何種標準計算?近日,南通開發區法院就此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分段計算賠償金。
朱某是南通開發區某村村民,2006年5月的一天,朱某駕駛電瓶車與田某駕駛的客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朱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田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由于朱某的住處被南通開發區征地拆遷,成為失地農民,享受城鎮居民生活保障。此后,原告朱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而被告田某認為發生事故時,朱某是農村居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雙方分歧較大。
法院經審理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救濟目的是補償受害人因傷致殘所增加的生活支出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朱某的土地被征地拆遷后,喪失了賴以生存的土地,成為失地農民,消費水平等與農村居民存在差異,因此分段計算較為公平合理。據此,法院判決受害人朱某的殘疾賠償金在轉為城鎮居民前按照農村標準計算,在轉為城鎮居民后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判決后,雙方均表示服判息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