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款人身亡后18萬元教育儲備金歸屬引發官司
作者:龔甬鈺 發布時間:2008-07-22 瀏覽次數:1044
本網無錫訊:在向學校交納了18萬元儲備金后交款人身亡,圍繞著這筆巨款的歸屬問題,交款人的繼承人與持有交費憑證和學位證書的一方打起了官司。經過長達8個月之久的訴訟,日前,本案經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后塵埃落定:持有交費憑證和學位證書方應得到該筆儲備金。
1996年8月,楊某與某學校簽訂了一份協議,約定:楊某以李某的名義向學校交納18萬元儲備金,學校接收楊某方的學生李某入校學習。楊某隨即以李某的名義向學校交納了18萬元儲備金(落款交款人注明為楊某),學校則向李某頒發了金證學位證書。金證學位證書上載明:學位證書為入校就讀的憑證,憑證每年可供一名學生入學就讀;學生高中畢業離校時,持證人可向學校提出退證申請,學校在三個月后全額無息返還;金證有效期為三十年,在有效期內可以轉讓、過戶、贈送、繼承等。之后,李某在該學校就讀一直到2007年7月高中畢業。根據金證學位證書的內容,李某向學校提出退還18萬元儲備金的要求,誰知此時學校也收到了同樣的一份退款申請,只是申請人變成了楊某的妻子和兒子,原來交款人楊某已在2004年身亡。學校于是以儲備金的權利人不明為由,不向任何一方退還儲備金,李某以學校和楊某的妻子、兒子為被告向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庭上,學校表示李某只是教育服務受益人,并非協議的另一方,學校只對協議的另一方楊某負有退款義務。而楊某的妻子與兒子認為,儲備金是楊某交納,現楊某已死亡,作為他的繼承人應得到這筆錢。
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與楊某身前簽訂的協議應認定為教育服務合同。雖然協議上一方為楊某,但根據教育服務合同當事人的界定,一般應認定學校與學生之間存在教育服務合同關系,并且從交費憑證的抬頭及金證學位證書均載明交款人和持證人為李某上得到印證,根據金證學位證書上載明的關于有效期內可以轉讓、贈與等的內容,該學位證書相當于一種權利憑證。18萬元雖系楊某交納,現李某持有交款收據及學位證書,應認定楊某代理李某簽訂協議,18萬元儲備金為贈與行為,李某作為權利人,憑交費憑證、學位證書可以向學校要求返還18萬元儲備金。最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