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毛某祥騙取他人錢財192萬元后被查處,但為了逃避法律制裁,在開庭前向法院寄去了偽造的“死亡證明”等文件,被法官明察識辨,最終毛某祥被依法判刑。12月24日,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庭宣判。

江都的楊某及其公司相關人員涉嫌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決定找人提前打點,以謀求輕判刑、少坐牢。2018年,楊某經人介紹認識了泰州人毛某祥,稱可以幫助楊某辦理取保候審等事項。楊某累計向毛某祥提供的銀行卡轉去192萬元“打點費”,最終發現被騙,毛某祥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然而,開庭前不久,江都法院法官卻收到“毛某祥朋友”寄來的一封信,信上說,毛某祥已經因病去世,無法出庭接受庭審。隨信寄來的,還有他的戶口注銷證明、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殯葬服務收費收據、火化證等。

本案法官對被告人毛某祥的死亡證明證據材料進行審查,發現存在公章不規范,寄件人不詳等疑點,主動聯系被告人家屬核實情況,并發函至偵查機關要求進一步核實查處,最終發現毛某祥此時正在上海某醫院就醫,生命體征也很穩定。毛某祥結束治療后自動投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上述死亡證明證據材料系被告人毛某祥在取保候審期間聯系他人偽造并郵寄至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虛構其死亡的假象,逃避司法審判。經鑒定,加蓋在上述文件中的兩枚印章均與靖江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靖江市公安局孤山派出所提供的印章不是同枚印章蓋印形成。被告人毛某祥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毛某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毛某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

被告人毛某祥歸案后如實供述詐騙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犯罪后,被告人毛某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毛某祥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毛某祥在取保候審期間再犯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司法秩序,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合議庭評議后,依法以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判處被告人毛某祥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一萬元;未退贓款計人民幣一百九十二萬元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人。

據本案被告人毛某祥交代,其辦理取保候審后,對入獄服刑很畏懼。某次他偶然間看到了辦假證的廣告,于是就想著可以給自己辦理假的死亡證明,人死案銷,就不用被判刑。然而其行為擾亂了司法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且其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法院對這種“罪上加罪”的行為依法予以從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