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麻將本是茶余飯后的消遣,但家住吳中區的王某卻在打麻將時意外猝死,家屬因此將麻將館老板和同桌牌友訴至法院,認為他們未盡看護救治義務,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

2019年11月12日中午,王某與顧某、謝某、倪某四人至錢某的麻將館打麻將,玩至15時左右,王某突然頭一歪,身體右斜倒在地上,錢某見狀即將王某扶起讓他坐在椅子上,但其已無法坐住,隨即呼出一口重氣、褲子尿濕。期間,顧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并與眾人一起將王某抬至電梯下至一樓電梯廳,讓其平躺于地面。“120”急救人員到場后發現王某心跳已停止,遂報警并進行心肺復蘇半小時,但王某仍經搶救無效死亡,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的死亡原因顯示為“心臟性猝死”。

事后,王某家屬認為麻將館老板錢某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情況下擅自將棋牌室設置在住宅高層,無相應安全保障措施,事發時既未及時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又未通知家屬,王某被抬至一樓電梯廳后無人看護,且顧某、謝某、倪某作為同桌牌友,在明知挪動病人是禁忌行為的情況下仍在撥打急救電話后通過電梯將王某從17樓拖至1樓電梯廳,導致其死亡,故將錢某、顧某等四人訴至法院,要求共同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合計數107萬余元的50%計53萬余元。

錢某辯稱,打麻將是娛樂活動,本身不具有傷害風險,王某意外死亡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所致,無外界因素參與,與麻將館內設施無任何關聯性,且自己與顧某等人從王某發病到撥打急救電話、再到將其抬至一樓電梯廳等待救治,整個過程僅十幾分鐘,已采取了及時的救治措施。另外,自己不是經營者,不應以經營者的安保義務要求,收取的臺費也是水電費及小吃的開銷,不具有盈利性。顧某等三名牌友亦辯稱自己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明,王某在11月初因糖尿病、胃病、呼吸道疾病等住院治療;事發時的“120”急救電話錄音顯示,顧某除了描述王某的外觀性狀態外,對接線員的其余急救要求均以自己不是醫務人員為由拒絕配合。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錢某招徠不特定人至其家進行麻將活動并收費符合從事經營活動特征,故其負有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王某的死亡原因未經檢驗確定,導致審查錢某的安全防范義務具體責任范圍難以確定。在王某疾病發作后,錢某即將其攙扶起,并在顧某即時撥打急救電話后與他人將王某抬至一樓等待救護人員,其行為符合與普通人認知相適應的救護反應,已盡了基本的救護義務,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同時,根據現有證據來看,王某死亡因其疾病所致的可能性較大,錢某違規設置棋牌室與王某死亡不具有因果關系,故無法根據公平原則責成錢某給予補償。另外,顧某基于無施救王某義務的主觀認識而不主動配合施救要求的行為,客觀上可能會對施救產生不利影響,但顧某、謝某、倪某并無法律上的按照急救電話要求對王某施救的義務,也不因顧某撥打急救電話就產生對王某施救的義務。王某尿濕褲子和呼出一口重氣的現象發生在其被抬出麻將室之前,但無法確定該種死亡或瀕臨死亡跡象具體發生的時間節點,故無法確定顧某的行為與王某死亡具有關聯性,由于王某死因無法確定,故即使發生施救差錯也無法確定與其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據此,法院認為要求錢某及顧某等牌友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請求無法成立,最終判決駁回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王某家屬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眾參加娛樂活動時應綜合考慮自身身體狀況,量力而行,在生活中應盡量多培養有益身心健康、積極向上的興趣愛好,莫讓消遣活動成為危害健康的元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