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邳州法院鐵富人民法庭近日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日前該案已調解結案。

原告鄒某與被告閆某口頭約定,被告閆某于200656月份租用原告鄒某的鋼模板及相應部件,為邳州市岔河鎮樣墩村修橋,租金每天每平方米0.8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該租賃物被黃某和董某盜走賣掉(兩人現已被判處刑罰),閆某不能按時歸還鄒某租賃物,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閆某予以賠償。

庭審中,被告閆某認為原、被告雙方的租賃合同因不可歸責于自己事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合同應當已經因履行不能而被解除了,現在原、被告雙方已互不相欠,自己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原告應該以物的所有權人請求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黃某和董某予以賠償。原告鄒某認為他的東西是租給被告用了,被告就有管理的義務,東西發生的丟失自然也應當由物的管理人被告承擔責任,租賃物被盜的直接原因就是被告的管理不善,而不應認為是不可歸責于被告的事由。

法院認為被告閆某因管理不善造成租賃物滅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鑒于案件的特殊性,為了使原告盡快拿到賠償款,審判員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原、被告分別做了大量工作,找到了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本案現已調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