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家住海門市某鄉鎮的孫凱,今年24歲。兩年前,他和在同廠工作的林紅談起了自由戀愛,那年林紅才17歲。因雙方父母都滿意這樁婚事,一年后,即20072月,孫凱家人便按農村習俗,送給女方家通風彩禮人民幣12000元及價值8650元的物品(包括黃金項鏈、手鏈、戒指等)。豈料,男女雙方在相處一段時間后,彼此性格脾氣不合而終止了戀愛關系。但男方孫凱提出:“既然戀愛解除了,我家給你們的12000元彩禮及價值8650元的物品應該退給我。”卻遭到了女方的拒絕。為此雙方為彩禮返還一事發生了爭執,繼而又鬧到了法院。

最近,海門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孫凱訴林紅婚約財產糾紛一案。根據原告孫凱的訴訟請求:我送掉的彩禮現金共計人民幣20650元,現要求女方按80%的比例返還。而林紅則辯稱,我與孫凱戀愛期間,收受他所陳述的禮金中的現金和金器等是事實。收受彩禮后我家給過原告見面錢1280元、壓歲錢850元,孫凱家來送彩禮,辦酒花了2500元。另我與孫凱戀愛期間發生過同居關系并導致我流產,故我要求原告賠償我的青春損失和精神損失。

彩禮究竟是否應該返還?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原告孫凱為了締結婚姻而所送的錢物,屬有條件的贈與。現雙方的婚約已解除,被告林紅理應將彩禮返還給孫凱。結合男女雙方之間發生過同居關系及林紅曾流產的事實,本院酌情認定被告返還的金額為10000元。因雙方是自由戀愛,故被告有關青春損失的主張,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據此,海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一、被告林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給原告孫凱彩禮人民幣10000元。

二、駁回原告陳凱金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文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