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修電腦文件丟失 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
作者:王妍 陳夜 發布時間:2008-07-15 瀏覽次數:1022
法庭上,被告承認為被告維修電腦時誤操作將原告電腦D盤格式化,造成部分文件數據損害這一基本事實,但認為原告在送機維修時應當進行數據備份,并提出精神撫慰金請求沒有依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計算機維修單位,采用格式條款方式聲明對其維修的電腦不承擔對數據、程序或可移動存儲介質的損壞或丟失的責任,屬免責條款,且也有悖用戶送機維修的本意。即使確有必要,被告作為電腦維修單位,依法亦應有特別提醒之義務。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履行特別提醒義務的證據。同時,依雙方認可的取證憑證,原告描述的開機報警且開關不靈的毛病,與硬盤D盤格式化,數據文件丟失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數據沒有備份,如果被告正常操作,也不會造成數據、文件丟失的后果。原告電腦硬盤D盤格式化,完全是被告誤操作而形成,對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與原告是否將數據、文件備份無關。
法院對原告的各項賠償請求進行了認定,電腦硬盤在D盤格式化,其直接后果是存儲于D盤上的數據、文件丟失或受損,并不直接造成硬盤損壞,影響電腦的機械使用性能。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硬盤損失400元沒有事實依據。對于原告主張的數據恢復成本6000元,法院認為,訴訟前經原告同意,被告將封存過的硬盤取出送國家信息中心DRS數據修復服務處作進行數據恢復,該費用經庭審查實已由被告支付,原告認為部分數據還需進一步恢復,仍需支出相關的費用。但該費用尚未發生,無法對此作出確切金額的裁判,因此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6000元,法院認為,被告在維修中因誤操作,格式化原告的電腦D盤,造成原告電腦中照片、論文等文件丟失,必然給原告的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或重復勞動,也會給原告精神上帶來一定損害,遂依照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