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高女士把電腦送到計算機公司修理時,硬盤被格式化造成照片、論文等文件丟失,到法院起訴要求賠償。2008714,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徐州某計算機服務公司賠償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2008512,原告高女士因其本人所有的臺式電腦電源開關不靈,將該機送往被告徐州某計算機服務公司進行維修。送修時,被告出具了取機憑證。該憑證在保留硬盤數據欄內打印了“是”,并在說明欄內說明用戶應當在維修前做好對數據的備份,用戶應對其數據的安全性自行負責,服務中心不承擔對數據、程序或可移動存儲介質的損壞或丟失的責任,原告在取機憑證上簽字。被告在維修過程中誤將原告硬盤D盤進行格式化操作。2008514,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說明,內容為:1、在用軟件查硬盤分區時,誤格式化硬盤。2、二次恢復僅恢復出部分數據。3. 硬盤讀取正常。2008522,經原告同意,被告將封存過的硬盤取出送國家信息中心DRS數據修復服務處作數據恢復,但仍有部分文件的數據損壞,無法讀取。原告遂到泉山法院起訴,要求賠償價值400元的40G硬盤一個,數據恢復成本6000元及精神撫慰金6000元

法庭上,被告承認為被告維修電腦時誤操作將原告電腦D盤格式化,造成部分文件數據損害這一基本事實,但認為原告在送機維修時應當進行數據備份,提出精神撫慰金請求沒有依據。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計算機維修單位,采用格式條款方式聲明對其維修的電腦不承擔對數據、程序或可移動存儲介質的損壞或丟失的責任,屬免責條款,且也有悖用戶送機維修的本意。即使確有必要,被告作為電腦維修單位,依法亦應有特別提醒之義務。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其履行特別提醒義務的證據。同時,依雙方認可的取證憑證,原告描述的開機報警且開關不靈的毛病,與硬盤D盤格式化,數據文件丟失沒有因果關系,即使數據沒有備份,如果被告正常操作,也不會造成數據、文件丟失的后果。原告電腦硬盤D盤格式化,完全是被告誤操作而形成,對此,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與原告是否將數據、文件備份無關。

法院對原告的各項賠償請求進行了認定,電腦硬盤在D盤格式化,其直接后果是存儲于D盤上的數據、文件丟失或受損,并不直接造成硬盤損壞,影響電腦的機械使用性能。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硬盤損失400元沒有事實依據。對于原告主張的數據恢復成本6000元,法院認為,訴訟前經原告同意,被告將封存過的硬盤取出送國家信息中心DRS數據修復服務處作進行數據恢復,該費用經庭審查實已由被告支付,原告認為部分數據還需進一步恢復,仍需支出相關的費用。但該費用尚未發生,無法對此作出確切金額的裁判,因此對原告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6000元,法院認為,被告在維修中因誤操作,格式化原告的電腦D盤,造成原告電腦中照片、論文等文件丟失,必然給原告的工作、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或重復勞動,也會給原告精神上帶來一定損害,遂依照我國《民法通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