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偽造相關證據想耍小“聰明”,不料“聰明”反被“聰明”誤,近日淮陰法院在執行一起歸還欠款糾紛案中查明被執行人吳某偽造相關證據企圖逃避執行,決定對其實施拘留。

20065月,吳某從趙某處購買一輛汽車,并向趙某出具了一張3.79萬元的欠條。后因吳某賴賬,趙某遂起訴到了法院。200612月經淮陰法院判決,吳某所欠趙某購車款3.79萬元,必須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歸還。可是李某依舊不想還錢。

20074月,權利人趙某向法院申請執行,吳某收到執行通知書后,找到了平時和自家關系不錯的申請人趙某的姐姐,并偽造了一份特別授權委托書,內容為授權趙某的姐姐代理執行本案,讓其送交給法院,不久,吳某又請趙某姐姐出面在執行人員與其談話時謊稱自己所欠的3萬多元購車款已全部付清并催促執行人員盡早結案。

申請人趙某在得知情況后,向法院做出了書面證明,證明該案的授權委托書及其姐姐所說的購車款已還清并不是事實,請求法院恢復執行并依法追究吳某制造偽證的法律責任。淮陰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趙某的證明材料,及通過對雙方進行談話,最后確認吳某提供的特別授權委托書系偽造的證據。200862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淮陰法院以吳某提供偽造的證據,逃避妨礙本院執行決定對其拘留15天。

吳某在被拘留后向法官承認,當時自己存在著僥幸心理,偽造了那份特別授權的委托書還指使他人謊稱錢已付清,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承諾一定還清所欠的購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