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明明是公司業務員按照正常程序收到銀行辦理的匯票,出票金額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卻不翼而飛,到底是“遺失”了還是另有“它情”。持票當事人申請公示催告,在法院作出除權判決后,一方出票當事人又提出再審請求撤銷原判決,一起簡單的公示催告案件頓時變得撲朔復雜起來。日前,這起因票據引發的紛爭在宜興法院法官的努力調解下終于落下帷幕,雙方握手言和。

票據“遺失” 申請宣告無效

20071120,農行宜興支行簽發了一份出票人為江蘇某紡織公司、收款人為宜興某化工廠、號碼為C/0A/101016632、到期日為2008520、票面金額為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化工廠收到后即背書轉讓給了江陰某鎳網公司。然而鎳網公司并未拿到此款項,遂于20071127向宜興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稱上述的承兌匯票已被他們遺失,請求宣告該票據無效。法院受理后,依法發出公告,并通知銀行停止支付。公告期內未有權利人申報權利,60天公告期滿后法院依法作出除權判決,宣告上述承兌匯票無效;同時判決鎳網公司自匯票到期日起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2008520,匯票到期日,鎳網公司要求農行宜興支行按票據支付金額,農行以他行已支付為由拒絕支付。事實上,建行寧夏分行已于200854對持有此票據者進行了兌現,在兌付前寧夏方就該票據的權利咨詢了宜興方,但農行宜興支行未將法院已作出除權判決的情況函告建行寧夏分行。事后,建行寧夏分行通過有關部門多次要求農行宜興支行支付上述票據金額15萬元及利息。

隱瞞真相 銀行提出再審

2008526,農行宜興支行向法院以鎳網公司隱瞞重要事實,惡意騙取法院啟動特別程序為由提出申請再審,并要求法院撤銷前面作出的判決。

原來,農行宜興支行得知了一個重要事實,這筆錢是被鎳網公司的業務員陳某為還賭債私自挪用,鎳網公司于20071126就以陳某私自截留貨款向當地公安報了案,20085月一直躲在寧夏的陳某回江陰自首,已被江陰公安以涉嫌挪用資金依法立案偵查。在公安陳某交代,20071120他拿到15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后并未交給公司,而是找人換成了現金來還賭博欠下的高利貸。自知犯了法的陳某帶著余下的錢逃到了寧夏。

明知款項去向的鎳網公司卻謊稱票據已“遺失”而向法院主張權利。

嚴肅教育 法官調解化戈

由于公示催告法院適用的是特別程序。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現在一方當事人提出再審要求,對宜興法院來說是首次受理。

為慎重起見,宜興法院將此案向上級法院作了請示。同時,審監庭的法官找雙方當事人進一步摸清情況。在了解事實情況后,法官認為此案調解是解決此案的最佳方案。于是法官一方面對鎳網公司進行嚴肅的法制教育,一方面與銀行進行積極的溝通,最終,雙方于日前達成一致和解方案:農行宜興支行支付建行寧夏分行15萬元,并承擔期間利息;鎳網公司主動放棄上述銀行匯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