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銅山法院在執行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時,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李某處以一萬元罰款。這是新民訴法施行以來,該院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個人開出的第5萬元罰單

20058月,被告趙某在被告李某等三人擔保下,在銅山縣馬坡信用社貸款15000元逾期未付。200611月,馬坡信用社訴至銅山法院,要求四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四被告仍未履行還款義務,權利人遂向法院申請執行。2007517,被執行人李某與權利人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從075月份開始,每月還款2000元,協議簽訂后,李某仍未履行。2008630,權利人申請恢復執行,該院當日對四被告在銀行系統的存款狀況進行查詢,發現李某及其妻有多筆存款,執行員立即對李某的存款予以劃撥,并依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郭某處以個人最高限額一萬元的罰款。至此,拖延一年半未履行義務的案件在一日內執行完畢。

新民訴法實施以來,該院已對13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含單位和個人)處以3千元至5萬元不等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