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某紡織品有限公司派車去如皋某地將5萬件熒光黃反光背心裝上了車,心情激動地說:這是南通中院執行局法官高明調解的結果。

2008523,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產品加工合同》,約定,被申請人為申請人加工熒光黃反光背心5萬件,單價為每件1元,交貨時間為2008612前由被申請人交至上海指定倉庫,并約定在任何情況下,被申請人不得對定作物進行留置,否則申請人可拒絕付所有加工費、材料費和報酬,同時應賠償申請人的無法履行外銷合同的損失。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履行,但被執行人拒絕將其加工的產品交付給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外貿合同的履行出現根本性違約,產生巨大的損失。為維護合法權益,申請人已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申請仲裁。71,申請人向南通中院申請財產保全,72月,南通中院立案受理,73,作出了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銀行存款3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相應價值的財產、權益。

被申請人無銀行存款,只能保全5萬件熒光黃反光背心。要到被申請人加工承攬地保全財產是困難的。74案件分到執行局副局長錢鵬飛手上。為了防止被申請人阻礙財產保全,錢鵬飛向執行局任唯佳書記作了匯報,請求有關部門支持。法警支隊接到求援之后,立即答應。下午1時許,錢鵬飛副局長率唐明渠、黃中華等法官在中院法警支隊支隊長袁斌、副支隊長陶錦華、陳智勇、馬明強等同志的配合下,冒著35度高溫開警車前往如皋江安鎮某地,找被申請人談話,執行法官苦口婆心地依法明理。被執行人不但聽不進去,還無理報警,下午530許,談話一時陷入困境。唐明渠法官將被申請人鞠某叫出去,采取背靠背做工作,6時許終于通了鞠某的工作。在執行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一、雙方之間的5萬件熒光黃反光背心的加工費按75000元結算。二、上述加工費75000元,由雙方在交接上述5萬件熒光黃反光背心時,錢貨兩清。三、上述交接后,雙方無其他爭議。就這樣,一起本來通過訴訟程序才能解決的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圓滿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