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A公司和B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約定A公司向B公司采購3條熱風棉生產線,設備總價款345萬,并對貨款支付、交貨時間、運輸方式等作了約定。B公司交付第一、二條生產線后,派員進行調試,但A公司認為安裝調試存在問題,雙方經溝通于2020年6月簽訂退貨協議一份,協議約定B公司退還第三條生產線貨款,并在約定期內對前兩條生產線進行改進、調試。但A公司認為前兩條生產線經多次調試仍未能正常生產,導致其產生廠房租金、員工工資、原料積壓貶值等損失,A公司遂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B公司返還前兩條生產線的貨款225萬,并賠償原告相關經濟損失370余萬元。

一種觀點認為,被告B公司提供的生產線設備存在質量問題,前兩條生產線經過多次調試均未能正常進行生產,導致原告A公司產生廠房租金、員工工資等相關經濟損失,構成違約,理應支持原告A公司訴請。

另一種觀點認為,原告A公司主張解除合同,主要理由是認為被告B公司產品不合格、未完成安裝調試,但原告A公司在采購生產線時,并沒有明確其采購生產設備時要求該設備生產的產品達到哪些標準,因此以生產設備產出的產品不合格為由主張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缺乏依據,應當駁回。

筆者支持第二種觀點。首先,熱風棉不僅僅用于口罩生產,還可用于生產其他產品,各種產品對質量的要求并非完全相同,原告A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采購生產設備時要求用該設備生產出來的熱風棉需要達到哪些標準,以設備生產出的產品不合格為由主張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缺乏事實依據。其次,被告B公司交付案涉設備后,安排調試人員于2020年4月、5月、6月多次對設備進行了調試,原告A公司在調試之后并未提出存在質量問題,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設備存在質量問題,2021年2月原告通過起訴的方式對設備質量提出異議,超過了合理的期限,不符合生活常識,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根本違約行為。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請。二審維持原判。

在生產經營中,產品質量問題多在實際使用中發現,因此在簽訂買賣合同時,還應對設備調試、質量異議等規定一個“期間”,發現問題雙方應當及時有效的提出與溝通,避免錯過“期間”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