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親朋婚禮,為新人送上祝福本是喜事,卻因婚禮現場雜亂被絆倒受傷。市民汪女士將酒店、婚慶公司、燈架搭建人陳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那么,三方被告該不該為這場意外買單呢?

案情回顧

2018年10月某日晚,汪女士受邀參加親戚夏某在鎮江市某酒店舉行的婚禮。汪女士訴稱:由于婚禮現場雜亂,未設置提醒標志,她被燈架絆倒,后被送至醫院救治。經鑒定,汪女士因外傷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

審理中,酒店方稱絆倒汪女士的燈架不屬于酒店所有,汪女士在正常行走過程中未能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自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婚慶公司認為,婚禮過程中,司儀曾提醒賓客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司儀會將禮品送到賓客手中的。從婚禮現場視頻錄像反映,汪女士走上T臺是從主通道上去的,走下T臺沒有走主通道,她被燈架絆倒,自身也存在責任。

法院審理

經過庭審,各方當事人提交了相關證據,還原了當天事發經過。婚禮當晚,與婚慶公司有合作關系的陳某根據婚慶公司的現場方案搭建燈架。當晚婚宴至互動環節,汪女士送一親戚的小孩上臺參加活動。上臺時汪女士從婚宴現場T臺邊的主通道上臺,下臺后她沿主席臺右側臺邊走過,被現場燈架的腳絆倒。“當時燈光暗,桌子擠,沒看清腳下,絆倒就摔倒了,摔到了右膀子。”汪女士陳述。

從現場視頻看,汪女士摔倒處位于燈架與餐桌之間,該通行處不夠寬闊。

法官釋法: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汪女士參加親戚的婚宴,被現場婚慶公司設置的燈架絆倒受傷,從她上臺下臺的現場視頻反映,她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

婚宴酒店與婚慶公司進場前簽有相關協議,對于現場發生的安全糾紛有約定,但該協議不能免除婚宴酒店在本案中因其過錯應承擔的相關責任。作為提供場地和餐飲的酒店,對于在其場地內布置的相關設備和婚宴場地的密集度等均有審核和監督義務,所以酒店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汪女士的各項損失經依法審核后確定為18萬余元,根據各方的責任大小,由汪女士自身承擔30%的責任,酒店承擔10%的責任,婚慶公司和陳某連帶承擔60%的責任。

生活中充滿了意外。法官提醒,市民在參加各類活動時,注意自身安全,否則發生意外,最終受到傷害、承受傷痛的人還是自己。作為活動的組織方,無論組織什么類型的活動,都要將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免有人發生意外,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