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反映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多發應引起重視
作者: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8-07-02 瀏覽次數:1465
蘇州工業園區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現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多發現象已經成為影響轄區社會和諧穩定、經濟繁榮發展的一個重大隱患,此類案件不僅造成被盜設備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更換、維修所產生的間接經濟損失,而且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用電和出行,群眾對此反應強烈。近期,園區法院共受理破壞電力設備案件4件、涉案人員6人,造成經濟損失達人民幣94767元。
一、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1、作案目的明確。破壞電力設備犯罪的目的都很簡單也很統一,就是將盜取的電線、電纜、照明設備作為廢品出售,謀求非法利益,對于電線、電纜、照明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造成的損失,犯罪分子置之不顧。
2、作案時間和作案地點較為集中。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多發在夜間至凌晨,案發地點多集中在城鄉結合部、工業區附近,而在人口居住較為密集的地區,發生此類案件的情況就較為鮮見。
3、涉案人員多為外來流動人口,作案手法簡單。涉案人員所持作案工具均為普通的鐵剪、鋼鋸、膠鉗等,爬上電線桿上直接盜剪;或者先撬開路面水泥蓋或市政路燈的封蓋,然后再實施盜剪,安全意識非常淡薄。
4、銷贓渠道集中在廢品收購站。不少廢品收購站明知電線是被盜的,也照收不誤,其行為構成了收購贓物罪;分布城鄉結合部的為數不少的無證非法廢品收購站,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分子的主要銷贓渠道。
二、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多發的主要原因:
1、受到利益驅使。受原材料價格上漲的影響,廢銅、廢鐵、廢鋁的收購價也不斷攀升,所以在利益的驅使下,一部分犯罪分子置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盜竊、破壞電力設備。
2、防控力度不到位。電線、電纜等電力設施具有點多、線長、量大的特點,且暴露在戶外,管理和防范難度較大,而有關部門的巡查力量配置不足,安全防控力度不夠,致使這些電力設備成了犯罪分子容易下手的對象。
3、涉案人員法制意識淡薄。涉案人員錯誤認為是普通的盜竊行為,往往為了一點蠅頭小利而鋌而走險,而沒有認識到破壞電力設備是一種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重則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銷贓渠道暢通。有關部門對廢品收購行業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夠,對于無證照非法經營的廢品收購站打擊力度不到位,沒有及時采取必要的懲治措施,致使被盜的電力設施得以廢銅、廢鐵、廢鋁的價格流向不法地下廢品收購點。
三、建議對策:
1、加大打擊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力度。通過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加大對破壞電力設備犯罪的打擊力度,在審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堅持“快立、快審、快結”方針,法定幅度內堅決從快從嚴處罰,切實起到打擊犯罪的作用;結合破壞電力設備案件的公開宣判,按照“查處一件、教育一片”的原則,加大打擊的聲勢,達到教育群眾、震懾犯罪分子、預防犯罪的效果。
2、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綜治工作,齊抓共管。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通報和交流,及時協調解決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通過發送司法建議,情況反映等,敦促電力部門建立健全由技防、物防、人防和其它有效防范保護措施構成的安全防范網絡,提高整體防控水平,強化治安保衛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3、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形成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社會氛圍。充分運用法院司法審判資源,積極向社會宣傳電力法規和保護電力設施的重要意義,提高全民護電意識;針對作案人員多為外來流動人員為主這一特點,利用派發宣傳單、社區公告欄等靈活有效的方式,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引導人民群眾踴躍參與保護電力設備,提高社會大眾維護電力設施安全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4、加強部門合作,形成打擊破壞電力設備犯罪合力。在破壞電力設備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加強與公安、檢察機關的溝通,著眼于解決問題,認真分析收購贓物罪認定等方面的問題,從而強化對銷售非法電力設備的銷贓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結審判工作積極對廢舊物品收購站點展開摸排、調研,及時將相關情況反應報送工商部門,建議加強對廢舊物品收購站點進行統一登記和管理,一旦發現收購、銷售電纜線等電力設備的即進行查處、取締,以此掐斷銷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