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惡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犯罪頻發應引起重視
作者:庾向榮 梁文文 發布時間:2011-03-01 瀏覽次數:786
信用卡詐騙犯罪有增多趨勢
家住吳江平望鎮的楊永泉老人做夢也料想不到自己本本分分守著莊稼一輩子,卻無故上了銀行的信用卡催款黑名單。
據吳江法院刑庭介紹,今年以來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信用卡詐騙案件有增多的趨勢,這應當引起金融機構足夠的重視。
加強防范刻不容緩
一個楊奇華落網了,但是又有多少個未落網的“楊奇華們”隱匿在日益龐大的信用卡市場中,以各種投機方式侵蝕著金融行業。信用卡作為一種先進的消費方式,在我國還處于初級階段,無論是發卡數量、消費金額,還是使用信用卡的習慣等,都與全球平均水平有較大的差距。盡管如此,信用卡已經成為新興的犯罪領域,直接沖擊著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據統計顯示,僅去年前八個月全國公安機關已立信用卡詐騙案件6362起,涉案金額4.4億元,分別是前年同期的2倍和2.38倍。媒體上曝光的信用卡詐騙案例層出不窮。
到底是什么誘使“卡蟲”們如此猖狂,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一是“無息貸款”的高誘惑力。信用卡免息期最長為56天,也就是說,這一期限內持卡人在獲得現金的同時規避了銀行高額的取現費用,相當于獲得一筆無息貸款,極具誘惑。這便決定了數之不勝的人們在信用卡套現路上“前仆后繼”。二是銀行監管體制缺陷。一方面,部分銀行為搶占信用卡市場,片面追求發卡數量,松懈了對信用卡申請人基本情況的必要審核;另一方面,部分銀行對設立特約商戶的準入門檻較低、監管不到位、對異常交易并未及時進行欺詐風險的識別和控制,使得POS機在實現信用卡消費功能的同時,極容易成為信用卡詐騙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三是信用卡自身存在的使用局限性。從申請信用卡到銀行發卡和開卡,從持卡人的交易支付到賬單提示,以及掛失止付等操作信用卡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讓犯罪分子實施不法行為的可鉆空隙。如信用卡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申請表、身份證明和資信證明后,在銀行審核郵寄信用卡給申請人這段時間內,犯罪分子可鉆空從持卡人的信件中盜取其個人資料,冒充持卡人掛失信用卡并要求換發新卡,而后伺機盜走補發的信用卡進行冒用;或者在當持卡人發現自己的信用卡遺失、被盜時到銀行掛失止付的這段空窗期,也同樣是犯罪分子瘋狂實施信用卡犯罪的最佳時機。
打擊犯罪絕不手軟
對此,法官提醒,預防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發生,必須監管與打擊并重。首先,作為發卡單位,銀行加強監管力度刻不容緩。對于發卡對象的信息核實、出卡方式以及透支超期還款的催款方式和力度等均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改進以適應新形勢下的信用卡使用市場。其次,加大懲處力度。由于犯罪形式和內容的日益多樣化與復雜化,法律作為懲治犯罪的有力武器也應不斷修訂完善以有效應對信用卡犯罪的高發態勢。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信用卡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亦有責任和義務以誠信對等所擁有的權利。古語有云:“不寶金玉,而忠信以為寶”,古人尚知如此,今人以出賣誠信換金玉又情何以堪。當說健全整個社會的信用系統是人人有責的,我們不僅僅需要經濟社會的發展,更需要保障精神文明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