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萬大寶和郁阿芳是一對年逾五旬的夫婦。早在二十多年前,正值生育年齡的這對夫妻,被醫生確診其中的一方不能生育。這意味著他們將永遠不能有自己的孩子,雖然如此,但他們的感情依然情深意篤。為了使這個家庭增添一點熱鬧氣氛,為了使自己將來老有所養,這對夫妻決定抱養一孩子。經四處打聽,在1984年那年,他們終于在如皋抱養到了一個二歲的男孩。

男孩雖然是抱養來的,但萬大寶和郁阿芳卻視如己出,把他當作掌上明珠,并給他取了一個名字叫萬杰。萬大寶夫婦整天盼望兒子萬杰早點長大成人。然而,雖然萬大寶夫婦倆平時熬吃省用,含辛茹苦地養育了他,萬杰卻似乎生就一副反骨,隨著他一天天長大,和養父母的感情非常冷漠。萬杰高中畢業后,父母為他尋找工作,但萬杰整天不務正業,還經常與養父母爭吵。更氣人的是,近幾年來,養父母身體不好,幾次住院。在他倆生病期間,兒子竟亦不聞不問。 2005年初,萬杰見養父母經常身體不好,生怕連累自己,便干脆離家出走,后又杳無音信。直至三年后才回家。回家后的萬杰雖然和養父母同住一室,卻是行同陌人。養父母幾次想討好兒子,卻均無濟于事。雙方關系不斷惡化。

和養子相處二十多年,盡管夫婦倆平時對養子傾其所能,給予無微不至地關愛,卻招來無數次的白眼,萬大寶夫婦終于覺得他們活得太累了。他們認為:兒子今年已經26歲了,我們的養育之恩,已經很對得過他了。還是和他斷絕這層關系吧。于是,他們一紙訴狀告諸法庭。要求解除和萬杰的收養關系。

今年623日,海門市法院公開審理這起解除收養關系糾紛案。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在收養法實施前已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兩原告含辛茹苦將被告撫養成人,被告理應知恩圖報,孝順兩原告。隨著養父母年紀逐年增大,經濟上能夠自給時,更應當給予養父母精神上的慰藉。由于被告不務正業,還經常與原告爭吵,背離了兩原告的良好初衷。現雙方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兩原告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萬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對原告舉證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解除原告萬大寶、郁阿芳與被告萬杰的收養關系。

看了這起案件,筆者不禁有些納悶:萬大寶夫婦把萬杰養大成人,養子萬杰只有承擔贍養的義務,這義務是法定的。那么,萬大寶夫婦為何放棄自己的權利主張,而請求解除收養關系呢?我想,這豈不太便宜了養子呢。(本文當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