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學生高建在學校組織的籃球訓練中摔傷,學校對此應否承擔責任?7月1日,徐州市泉山法院對這起學生告學校的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

高建系徐州市某中學高二年級學生,系?;@球隊隊員。2007年9月27日下午兩節課后,高建和其他籃球隊員一起在學校操場進行籃球訓練活動,校體育教練在隊員們做了準備活動后組織進行籃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高建躍起接球時摔傷,校體育教練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將高建送入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經過一段時間治療后出院。高建家人因醫療費等費用的負擔問題與學校協商未果,遂將學校告上了法庭。

院認為,高建作為?;@球隊員,學校組織其進行籃球比賽訓練,用以提高其籃球技能,并無過錯。高建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校在組織籃球比賽訓練過程中存在教育、管理、保護上的疏漏。高建的損害發生系意外事件,雙方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故對高建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