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近日,高郵法院審結一起父親起訴兩個兒子不贍養自己的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可憐父親的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學言與徐義英(1995年病故)婚后生育二子,即本案兩被告。2003年原告因患直腸癌,已喪失勞動能力,現原告居住在高郵,且于200712月將戶口遷至高郵文游南路。兩被告對原告已喪失勞動能力,現具備贍養條件的事實并無異議,但均以辯稱之理由未能達成一致協議。審理中還查明,被告劉漢國在周山鎮有門面房,且與被告劉漢軍共有民居房一幢,而原告居住在高郵鎮,并未與兩被告共同生活。現被告劉漢軍以經濟困難,要求出售兩被告共有的民居房來贍養原告,兩被告又未能形成同一意見。

高郵法院審理后認為,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原告因患直腸癌,已喪失勞動能力,兩被告作為原告的子女,應當盡贍養義務,該項義務是法定義務,并不因兩被告得到父母財產多少或者存在著其他財產糾紛而免除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了判決。被告劉漢國、劉漢軍自20083月起每月各給付原告人民幣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