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在立法上除了規定制訂法規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外,還著重強調了要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的《合同法》的第49條就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第五十條也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故筆者認為在處理房產經濟糾紛中,應該準確認定合同效力,充分考慮保護善意相對人甚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第一、房地產轉讓糾紛

房地產轉讓糾紛是房地產糾紛中所占比例最大的一部分,通常致使合同無效的事由是:商品房預售時,或者未領取預售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投入工程開發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者根本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等等。一般來說如果買方已經入住,并已支付大部分房款,有關欠缺的手續可以補辦的,應維護買方的利益,除非是買方主張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合同有效,按有效合同處理。如果預售的房屋尚未交付,或工程尚未完工、不可能完工、工程欠缺有關手續、開發商亦不愿意承擔責任等情況,可按無效合同來處理。其次,由于行政機關或開發商的原因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第一方買受人在未取得房產證之前又再次轉讓的情況;假如第一手賣受人已明示或此后買受人已明知這一情況以該理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應當支持。因為作為第一手買受人并無欺瞞的意思表示,而此后的買受人已明知或應當知道房屋狀況而仍愿意購買,并非不知情,不屬善意的范疇。而且對于第一手買受人來說,未能取得產權證并非其個人原因所致,其已付足房款,可視為其已實際上取得產權,其利益應該受到保護。如果此后的買受人確不知情,而房款已支付,也已經入住,開發商有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合同可確認有效;如開發商無能力辦理房產證的,則確認合同無效,按無效合同處理。當然在確認合同無效時,對占用房屋居住的損失要依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第二、房屋租賃糾紛

在城市化快速發展的進程中,由于城市發展而帶來的大量人口流動,房屋租賃行為也就比較活躍。在這一塊糾紛中,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爭議在出租方和承租方是否到房產管理部門就房屋租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1995年建設部發布《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賃證。在該辦法發布之前,房屋租賃行為沒有登記備案的要求,這之后也不甚規范,許多租賃行為并沒有辦理《房屋租賃證》。筆者認為在《辦法》發布之后的租賃行為原則上應依法辦理備案登記。但是不可否認,在我國的很多地方,就是當前,租賃行為的隨意性仍是很大。由于租賃本身有其特殊性,即承租人只要使用了出租的房屋,即使沒有有效的租賃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客觀上仍然存在債的關系。所以對未辦理備案登記的租賃行為,如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對租賃行為本身未持有異議,只是對租金的支付持有異議,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以保證出租人能合理地獲取租金,但也應責令補辦手續。對于一方提出異議,另一方確有過錯或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可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說明的是,法律上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提出的違約金、利息部分不予保護,對于出租人實際產生的損失可視為承租人占用所造成的損失,是可以補償的,這樣就可避免一方當事人借主張合同無效而逃避租金的給付。

第三、房屋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與房屋租賃一樣,依法應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比較常見的矛盾發生于“先已預售,后又抵押”或“先已抵押,后又預售、轉售”的情況。一般認為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而預售未預售登記,買受方沒有支付大部分房款未入住等情況,應保護抵押權人的權利,認定抵押合同有效;如果抵押已辦理了他項權利登記,但是預購方已基本付清房款入住、或購房者眾多、房屋已被多次轉售且也基本付清房款的,應認定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因為作為購房者來說,在審查房屋的實際狀況方面是處于被動的位置,其沒有合理審查實物狀況的能力和責任,且如認定合同無效,在返還財產上也難以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應著重保護購房者的利益,而且這種做法與前述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四、房屋建筑質量糾紛

房屋質量對消費者來說尤為重要,它不僅關系其居住安全,而且也關系其居住舒適的程度。然而有的開發商修建的商品房卻存在這樣或那樣的質量缺陷,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此,國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責任。在這方面,房屋質量問題并不能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只是影響到合同的繼續履行或解除。保證交付房屋的質量是出售方的義務,消費者通常沒有審查房屋質量的能力和責任,故此類糾紛應著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但是也不排除房屋出售方在出售房屋時,故意隱瞞房屋存在瑕疵的真實情況和侵害買受方利益的情況。當然所謂房屋質量上的瑕疵應有合理的解釋范圍,如果在合理范圍內的瑕疵,法律允許采取補救措施,以確保買受方的利益不受侵害。

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日臻完善,過去由于對房地產活動預見不夠,普法不得力,引致許多遺留問題,應實事求是地看待。只要遵循立法原則,以維護社會穩定為本,靈活執法,嚴格依法,就能夠妥善處理好這一類糾紛,從而促進房地產市場步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