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復制的借據訴訟 被法院駁回
作者:黃玉寶 發布時間:2008-06-30 瀏覽次數:953
本網徐州訊:近日,睢寧法院依法駁回原告丁某的訴訟請求,昨日是法院判決書法定上訴期限的最后一日,原告沒有提起上訴,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原告丁某于
被告杜某辯稱,其沒有向原告借款,而是在2007年
庭審中,原告又稱,在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起訴主張是被告借其現金,而庭審中又陳述為是還被告借款,原告的陳述存在矛盾,如果是歸還借款,也只是立下收據,而不應再立借據,有悖常規。從借據內容上看,如果不加“給”字,借據內容就顯示為“杜某借杜某的錢”,不能反映出杜某是借款人,丁某是債權人。因此,與杜某主張的是抄寫原來的借據內容,說明丁某借了杜某的款項相吻合。并且在同一天時間里,丁某先借了杜某21800元,杜某后又借了丁某21800元,不合常理。另外,該借據的書寫與正常立據的做法也不符,如果是杜某借款,可以直接寫“借某某人多少錢”就可以了,而不應如此表述。假如如原告所述,所立的借據語義不明,立據時就應該發現,當時就該修改,即便是事后才發現,原告也應找到被告說明“書寫不明”的情況,讓被告確認,由被告更改,而不應在被告不知道的情況下更改借據內容,致使該借據內容產生重大變化,對此原告應負有責任,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