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寧法院分析司法鑒定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其成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徐輝 發布時間:2008-06-25 瀏覽次數:1455
據睢寧法院反映,《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實施以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在現行司法鑒定體制下的訴訟拖延、拍賣失敗、遺漏標的等現象反映出的協調機制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對此,該院認真開展專題調研,分析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一是部分案件的承辦人或專職鑒定工作人員對案件委托出去后,長期不聞不問、放任不管、聽之任之,造成訴訟拖延,當事人對鑒定不滿意。
二是個別法官借委托司法鑒定之名行規避審限之實,或者早就收到鑒定結論故意不申請恢復審理。一些審判人員一遇到疑難復雜案件,或者審限即將屆滿的情形不管是否合理,先委托司法鑒定、中止審理,停止審限,造成了司法鑒定正當性不足,不利于當事人服判。
三是一些案件事實以常識即可判斷,不必經專業鑒定的事項委托司法鑒定。個別法官對鑒定申請審查過于寬松,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即使屬于常識性問題動輒就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不僅浪費鑒定資源,而且不利于化解矛盾糾紛。有些事實本身也不屬于精密測量范疇,只需讓雙方當事人現場簡單核實即可。
四是準備鑒定材料不充分,導致鑒定、拍賣機構無法做出正確鑒定,導致鑒定、拍賣失敗或者訴訟拖延。
五是司法鑒定移送表填寫不規范導致鑒定機構無法根據其內容判斷鑒定事項。如文檢分為筆跡鑒定、書寫時間鑒定等具體鑒定事項,不能只填寫文字鑒定。再如在法醫鑒定中,忽略鑒定部位、鑒定范圍等。
六是一些不容易保存的鑒定對象,沒有及時鑒定,或者鑒定一次后當事人以各種理由不承認鑒定結果,而這些理由往往是合理的,是由法官疏忽或長期操作不規范造成的。尤其是當事人不在場就勘驗現場,或者雖然當事人在場但沒有要求當事人當場在勘驗憑證如勘驗筆錄或勘驗報告上簽名,事后很難再有同樣的條件進行勘驗。
二、成因分析
一是客觀上案多人少,本身工作繁忙;在職能上對鑒定拍賣機構無法控制、管理、監督;但也有責任心、主動心欠缺的問題,沒有經常催辦、過問、聯系。二是司法行為不規范的問題長期得不到糾正和嚴肅處理,一些不規范的行為長期存在導致成為一種不正常的司法習慣。三是對鑒定的認識不正確,以為鑒定是當事人自己的事。部分人員對司法鑒定的有關規定理解還不夠深入,對一些問題的認識有待統一。。四是辦案法官對鑒定類案件的學習和經驗不足,或者責任心不強對填寫有關移送材料不細致或者甚至認為即使拖延也不算審限不關自己的事。五是由于鑒定事項的專業性復雜性,法官不可能對鑒定事項的具體內容了如執掌,又沒有相應的規范文件作為標準,而對調研成果的采用雖然方便可行,但畢竟失之統一,實踐中標準不一也仍然不能解決規范化問題。所有這些成因歸結到一點就是法官沒有處理好審理案件與委托鑒定之間的關系,使得委托鑒定受到忽視,甚至是無視。要處理好兩者的關系就必須運用并完善司法委托鑒定的協調機制。
三、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對司法委托鑒定工作的認識。司法委托鑒定需要和鑒定機構密切配合,要對移送鑒定的流程有基本了解,就需要加強這方面的培訓。加強對規范司法行為的重視,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制定規范化措施對以鑒定拖訴訟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二是加強案件流程管理。司法鑒定案件的立案、移送、扣除審限、恢復審限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把關,確保各項信息錄入的正確性和全面性。針對上面提到的事由混亂的問題,可以將系統默認事由及時更新,以提高錄入系統的效率。
三是專人專責、注重溝通。移送鑒定材料要客觀充實完整并由專門的委托鑒定法官或者由辦案法官負責。根據實踐經驗總結房地產評估、工程造價、土地評估、財務審計等常用鑒定對象的必要鑒定材料。也同時要與當事人選定的鑒定機構做好溝通。
四是完善司法鑒定技術標準。司法鑒定領域中許多專門性問題無統一的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而有些鑒定類別雖有部門標準,但執行中缺乏統一的標準和要求,影響了鑒定意見的科學性和準確性。現行法律對此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法官應該將鑒定標準盡量予以明確。
五是考慮周全、合理釋明。凡是需要進行現場勘測的,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中介機構并陪同一起去現場;遇有情況復雜的,要求雙方當事人在勘測報告上簽名后再由中介機構出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