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房屋還未完工就租賃給他人,不料開發商延期交房,導致房屋無法按期交付。近日,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解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返還押金5000元,并雙倍返還原告定金35000元。

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于20061231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將位于泰州市海陵區某廣場的一處商鋪出租給原告經營百貨,租期從20081120101231止,年租金為55000元。協議簽訂當日,原告給付被告押金5000元及定金17500元。后因被告未能按期交房,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該房屋租賃合同,并由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被告辯稱,其未按期交付房租系由于開發商延期交房,并非自己故意拖延,這種情況屬于不可抗力,自己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理中查明,泰州市海陵區某廣場商鋪系被告向泰州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20071228,該公司向被告發函表示將延期交房。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20061231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與形式并無不當,系有效合同。合同簽訂后,被告收取了17500元定金及5000元押金,即應按約交付房屋。原告租賃商鋪的目的是經營百貨,現被告未能按合同約定將商鋪移交原告,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系違約行為,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收受定金后未履行約定的交房義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被告應將原告所交的押金返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本案中,雙方約定交付租賃房屋的時間是200811,合同簽訂時,被告購買的商鋪尚未建設完工,被告作為按時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人,對房屋能否按時交付應當能夠預見,被告未能交付租賃物的原因并非法定不可抗力因素,故被告的辯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