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同一保證人,為被告人欠款、借款擔保,均因注明“如不能償還,由我負責賠償”一句而承擔一般保證責任。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欠款、民間借貸糾紛案。

2008121,原告南通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與如東縣某化工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由如東縣某化工廠提供5噸對氯苯甲酸,總金額人民幣11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給付承兌匯票10萬元。后因被告如東縣某化工廠提供的對氯苯甲酸的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原告提出退貨。2008123,被告朱某及如東某化工有限公司立下承諾書一份,承諾貨款人民幣10萬元于2008330前由其付清。被告繆某于200837在此承諾書上注明如不能償還,由我負責賠償,擔保人繆某200837,被告朱某、如東某化工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幣20000元,同時約定月底前歸還。被告繆某同樣在借條上注明如不能償還,由我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繆某。上述欠款及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某、如東某化工有限公司未能歸還。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朱某及如東某化工廠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根據債務應當清償的原則,二被告理應按約定的時間歸還欠款。后被告朱某及如東某化工廠又向原告借款并約定了還款日期,同樣二被告亦應當按約歸還借款。二被告應當歸還原告欠款及借款,同時應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被告繆某在承諾書及借條上注明其承擔擔保責任,從約定的保證方式上看,符合一般保證的特征,屬一般保證。

主審法官說,現實生活中,借貸糾紛越來越多,多數保證人在簽訂擔保條款時對自己究竟承擔一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混淆,直到被告上法院才恍然大悟。總的來說,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大于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是否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必須在保證合同中明確寫明,如果不明確的話,則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